個人積分:758分
文章編號:88046461
Goodsbee wrote:
新聞看到現在幾乎可以猜想高虹安應該是慣老闆,因為她下面所有的助理都出來反她了,這種在職場上一般是被下屬不爽的慣老闆,只不過新聞報導至今,似乎所有媒體都忽略了一件事沒報,高虹安在那帳目裡所有支出的私人用品,她自己事後都有把錢補回去,金額也大於助理代墊的數目。換句話說,助理先出的錢她是有補錢的,這種可以解讀為助理先代壂,但硬要定義高虹安把自己的錢丟進去不是補錢,因為她是老闆,與助理們的錢是不一樣的狀況,檢調似乎是以後者的方式來認定。
因為檢調到現在仍沒有查到有任何金流進高虹安她私人帳戶,比方她有要求助理們轉入她個人帳號等,這種就直接斃命,但現在狀況很明顯不是,個人覺得真的要辦高,應該是要從是勞基法下去辦,因為她說服助理們把加班費拿出來做為辦公室公積金之用。
k6573 wrote:
先把童仲彥 放出來 讓他加入民眾黨吧
貪了5萬 要被關3年多
看來真冤枉
童仲彥是用人頭冒領助理費
高虹安的助理是有執行助理業務
例如李忠庭不起訴的說明就提到李忠庭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 .
但回到其他幾位助理時, 起訴書著重在詐領
那為何都是助理
李忠庭不是詐領 其他助理是詐領 ?
都有實際執行助理工作
如果癥結點在是否上繳加班費這件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為何又扯到貪汙治罪條例 ?
至於公積金用途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41號終審判決,對公費補助款規定相關規定的判決認為,若補助款流向與民代職務
有實際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就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所規範的犯罪行為。
所以起訴書上要特別強調高虹安的個人支出甚至個人花費都用到這筆錢 ....
屆時檢辯攻防就會是洗頭誰出錢 ????
這當然不是單純的法律事件 .... 只是高比較倒楣 , 得罪方丈還想走 ????
個人積分:472分
文章編號:88046883
個人積分:143分
文章編號:88046915
尼魯尼魯 wrote:
可是助理有承認浮報加班費,再入到公積金。這沒違法?
立委助理的加班費都是直接匯到助理帳戶,跟議員不同
也就是說如果立委助理加班費有虛報,那助理本身就至少會是貪汙共犯
助理不用打卡,加班費有報就有
所以立院才會近100%加班費都是領好領滿
用屁股想都知道沒人是每天加滿班,大多是浮報
所以你可以看到一堆包含柯建銘助理,把收入再回捐給立委本人
只要雙方講好,誰也奈何不了你
那高虹安為啥會出事!? 就是她用了民進黨的人當辦公室主任
有誰會寧願背負貪汙前科也要出來桶自己前老闆
而她既然有完整的高虹安記帳
沒道理沒有前前老闆李俊毅的
我是很納悶為何檢察官沒有併案處理
至少要釐清高虹安沿用前人公積金作法是否說謊
來判斷是否有主觀犯意
這將來也會是法庭攻防的重點
不告不理, 這事是林耕仁舉報的.
不要瞎掰,柯建銘助理是每年捐,不是離職再捐,還有公訴罪那來不告不理,不懂裝懂
個人積分:380分
文章編號:88047203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