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公關」出手,慫恿反國會改革

art2000 wrote:
八年來這些民間團體有...(恕刪)

過萊豬 民團:............
3+11 沒有記錄 民團:.................
疫苗打不到 民團:............
口罩買不到 民團:............
快篩買不到 民團:............
監督法案過 民團:##*!&@*!^&@!&^@

啥民團?是民進黨團吧?
惡魔推銷員 wrote:
例如網路上綠營側翼一狗票,因為幫政府弄梗圖,看起來就是有叫去問話的合理性與關聯性,對吧?
但實際上,這裡面有些拿錢,有些則是熱血免費戰狗,當一個沒拿錢的側翼被要求提供資料時,這會不會有疑慮?


你以為作梗圖會被立法院叫過去.......沒犯法立法院有什麼理由叫過去?你以為傳喚單是立委自己開立?
有犯法直接被告了也不用到立法院了(如散播假消息、妨礙名譽...等)*

單純做沒犯法的梗圖請問立法委員要以什麼理由叫過去?至少要查到相關金流吧?
沒犯法又沒有金流的怕個屁........
立法院會期就這麼短,你以為真的這麼有空........
奇怪

幾個月前才看到美國國會找tiktok 負責人叫到國會拷問
而且立法強迫tiktok要賣給美國
TrueGrit
長春藤幾大名校的校長也都被叫去~
皮卡思樂冰 wrote:
稍早開始覺得奇怪,0...(恕刪)
綠區除了抹黑外,還能搞出什事呢?
芷柔0411
還能抹紅....
toxin0702 wrote:
你以為這作梗圖繪被立法院叫過去.......沒犯法立法院有甚麼理由叫過去?
有犯法直接被告了也不用到立法院了(如散播假消息、妨礙名譽...等)*

單純做沒犯法的梗圖請問立法委員要以什麼理由叫過去?至少要查到相關金流吧?
立法院會期就這麼短,你以為真的這麼有空........

並沒有「沒犯法」就不會被叫過去,因為這法條沒有規定,要對方犯法了才可以叫過來。
我明白你的意思,理論上應該是查到非常可疑的金流之類的,才有可能叫人來問話,這我同意,但是畢竟法條沒有這種規定,法條看起來就是,院會覺得有關就行,就可以叫。

所以我說,前幾天很容易幫藍白辯駁,一句「本法不罰民眾」就可以叫塔綠班滾了,別一天到晚造謠,但現在反過來了,因為真的可以罰民眾,這護航難度瞬間高了非常非常多。
qinin
關係人不等於一般民眾,一定是跟被調查的案子有關才叫關係人
惡魔推銷員 wrote:
並沒有「沒犯法」就不...(恕刪)

是院會覺得有關就是能要求
但被詢人覺得無關可以拒絕提供啊
剩下的給法院判就好了咩
人民知的權利也不該因為被詢人說不給就不給吧
惡魔推銷員
但有可能法院判決認為你該提供,然後判你敗訴。即使最後發現你並無不法,甚至發現你跟此案完全無關,也不影響之前要求你該給資料的判罰。
blood0819
既然法院都認為該提供,那到底有什麼好說的??無罪不是拒絕審查的理由啊。我沒犯法,檢查官開了搜索票,我還不是要乖乖配合。如果要增加對於質詢人不當要求的懲處,我也不反對。
惡魔推銷員 wrote:
但現在反過來了,因為真的可以罰民眾,這護航難度瞬間高了非常非常多。

本條是作為 國會調查委員會傳喚證人 或關係人的法源依據
不然 國會調查權 傳喚不到
現在是沒有處罰的依據 與具體實現方法的

另外 也不是大院(立院)想罰就可以罰得到的
最終裁量權是 行政法院(司法機關)
這本就是依據三權分立方式做的

試想 如果我們有國會調查權
卻不給任何工具(法規依據)
那麼最終 國會就只會是一個橡皮圖章
幫忙每件弊案背書而已
(每件弊案都會說 國會已經調查過了~)
惡魔推銷員 wrote:
並沒有「沒犯法」就不...(恕刪)

你這樣就是無限上綱了,除非涉及什麼事,不然沒事誰會叫一般民眾去立法院,現在警察沒事會去你家敲門要盤查你?現在要發抖的基本上都是官員跟那些有問題的公司或團體,若有立委敢隨意叫一般民眾去問話,下次基本上就等著落選,你是立委你敢這樣做?
皮卡思樂冰
在個人看來,他的意思是,部份直線思考的民眾,會認為自己沒事被叫去立法院,也就符合您說的把影響性無限上綱,並不是版友惡魔推銷員自己這麼認為。
惡魔推銷員 wrote:
並沒有「沒犯法」就不會被叫過去,因為這法條沒有規定,要對方犯法了才可以叫過來。
我明白你的意思,理論上應該是查到非常可疑的金流之類的,才有可能叫人來問話,這我同意,但是畢竟法條沒有這種規定,法條看起來就是,院會覺得有關就行,就可以叫


那警察也不可以有開單的權力
因為理論上有可能有徇私或任意開單的可能性

要這樣假設那就是什麼都不可以做
為什麼警察開單後可申訴,第二次申訴必須其他單位
就是要撇開警察單位

那立法院也不可能"隨意"叫來過來質詢
真的有"隨意"叫來質詢也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後也不可能是立法院自己來處理申訴

你要立法委員審核預算,卻不能提供其相關資料
那立法委員只負責蓋章嗎?還是用擲筊?
惡魔推銷員 wrote:
國會改革法


謝謝幫忙辯護,看來有些細節真的無法完善,講實話您也不用花力氣試圖說服死忠的

目前看來可能是先通過,後續再慢慢配套修法吧(因為民進黨拖太久了,跟陳菊說要廢監察院一樣困難)

然後查了一下
這條還是要監察院決定啊?
監察院可以退回案子吧?
先跟那些信徒這樣懟回去就好

======
立法院今(21)日接續處理藍白版本國會改革法案,晚間10時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部分,第46條至第48條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舉手表決方式二讀通過,賦予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47條則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此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部分,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9%99%A2%E6%96%B0%E5%A2%9E-%E5%9C%8B%E6%9C%83%E8%AA%BF%E6%9F%A5%E6%AC%8A-%E4%BA%8C%E8%AE%80-%E6%B0%91%E7%9C%BE%E6%8B%92%E6%8F%90%E4%BE%9B%E8%B3%87%E6%96%99%E6%9C%80%E9%AB%98%E7%BD%B010%E8%90%AC-%E6%8C%89%E6%AC%A1%E8%99%95%E7%BD%B0%E8%87%B3%E6%94%B9%E6%AD%A3-145800980.html
惡魔推銷員
移送監院糾正的只能是政府人員,民眾的部分則是由立院裁定處罰,民眾可以提行政訴訟,成功捍衛的話免罰。但我覺得這還是比前幾天難護航多了。
Brian 168
明顯誤解,立法院並沒有行政處分權,透過行政法院處理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