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要剝奪父母親的懲戒權, 得有配套措施,請一併修法 "民法第187條", 把父母親的連帶責任取消~!第 187 條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4.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否則有責無權, 你是要逼死全台灣的父母親嗎~????
chihung1105 wrote:以後連處罰小孩周末不可外出也不行了!以後連處罰小孩做家事也不行了!以後連處罰小孩減少零用錢也不行了!以後連處罰小孩不能玩手機也不行了!以後連處罰小孩不能玩電腦也不行了! 都用處罰跟獎勵這種父母觀念太爛了,就是有這種不好的觀念,作家事等上面這些事情都不是處罰也不是獎勵,這些是全家的事全家一起做,有些是休閒自己找時間,不要用處罰獎勵這種概念,這樣教育的小孩太功利了,應當做事是自己的責任,連家事都是處罰這個家就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