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333324 wrote:
美國她能製造連結, 這犯罪所得他就能夠分配補償被害人.
應該透過司法互助與情資交換,請求美國提供認定是犯罪所得的證據,看看能否釐清台灣地區的被害人。
犯罪所得查扣很容易,但要成為沒收的對象,還得加把勁!
刑事司法具有主動積極的特性,
不要搞到最後,還得把扣到的錢還給詐欺集團,這就太扯了。
詐欺集團在台設立這麼多「合法」的公司,台灣司法機關扣到的錢也很多,真不知道這些在政府眼皮底下的活動是怎麼避開國家隊的法眼?


tony333324 wrote:
我認真說!
難
你如何證明你是被害者, 被詐騙者.
詐騙來的錢, 基本上都洗得乾乾淨淨, 都領現製造斷點.
美國沒收的叫做犯罪所得.
你如何證明這裡面有你的錢? 你能證明你就能去要, 不能證明....你就只能打嘴砲.

lawtaipei wrote:
不管再怎麼洗,如果是...(恕刪)
蕉敢神經 粉大條 wrote:
其實說難也沒那麼難啦...(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