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賠尚屬有理。醫療部分,原告要求36萬,包含19萬多住院病房費,這部分,法官沒有給。其他包括醫療、交通、看護等費用,屬合理。比較多的部分,在於原告提出一年繳所得稅的所得,一年有1100萬,前面講了,是保險經紀人,這部分,提出4個月未工作,所以法官有判,300萬左右,這個是合理的,因為是用所得稅繳稅證明,不是詐騙集團。這就跟你在路上撞到寶馬、跟撞到老裕隆,要賠的錢是不同的,這尚屬合理。其實,我覺得,農場部分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不足,這比較大問題,要不然,500萬左右的保額,應該可以免除這件事。有收門票的農場,應該保足意外險的額度,才比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