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說一下,這電鍋到底是能用還是壞掉

Harvey norman wrote:
翁曉玲提案不是很恰當,只會引發小犯罪不斷。

這件事情其實就相當於法官沒有產生同理心

清潔隊員是基於同理心將回收可用的贈與給貧窮婦人

既然是回收就沒有貪污問題,因為根本不用錢,法官如何證明回收電鍋的價值 ?

先有情,再講道理,最後再講法規會比較好 !

如此法官就不容易犯錯


噗疵

法辦這位清潔隊員

不就是民進政府

連鐵粉都知道

回收就沒有貪污問題,因為根本不用錢

綠色檢察官就是沒事找事

虛無漫遊 wrote: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嫌將回收的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2日)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使得該案再次引發輿論爭議。國民黨立委蘇清泉則透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已為此案提案修《貪汙治罪條例》,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


翁曉玲這位教授程度實在非常糟糕,
當立委根本是國家的災難,
難怪連朱立倫都嫌棄,
她有沒有搞清楚事情的本質,
清潔隊員違法與做善事根本是兩回事,
如果連這種事情都搞不清楚的話,
拜託閉嘴好嘛!

首先印象中當時的新聞有報導誰檢舉的?
同事!
問題同事為何檢舉他?
私人恩怨?

來看起訴書就知道了,
這位清潔隊員是將電鍋先帶回家的,
回家確認能用才送給老婦人的,

看的懂嗎?
同事檢舉他的行為是指私自將回收的電鍋帶回家,
致於送給老婦人是因為出事後才知道的.

我猜應該是這位清潔隊員平常就常常把回收物品中品相好的就私自帶回家,
才導致同事看不過去檢舉的,
不太可能就只拿一次電鍋就檢舉.

再來很多地方清潔隊都會有將回收物中可用的物品收集與修理後,
給民眾認領的處理中心,
就是說如果真的要做愛心,
其實可以透過這種中心處理,
而不是私自帶回家.

清潔隊收集的回收物就是屬於公家的財產,
如果依照翁曉玲的修法,
以後一堆清潔隊員不就可以將回收物中比較值錢的像銅鋁鐵金屬開小貨車直接載回家變賣,
只要不超過5萬元,
所以說這位翁曉玲立委老是亂修國家的法令根本是災難.

另外處罰很輕了好嘛!
緩刑兩年,
只要兩年內不再犯根本不用關,
一堆看不懂法律的以為是要關兩年嗎?
褫奪公權1年,
問題是緩刑兩年不影響,
不會被停職,
本案原本是5年以上的重罪,
判這樣已經有量刑了.
法官超有同理心的好嘛!

lastlamp1021
被檢舉了能搓掉?? 要吃案不辦嗎?
鐵牛CEO
菜鳥 只要有黨證 就是查無不法[笑到噴淚]
tommy_kang wrote:
這個清潔隊員被同事惡搞了!!


你怎麼很多事都搞不清楚呢?

他同事是對的,

他同事是檢舉他私自將回收物帶回家,

他同事應該不知道電鍋後來是送給老婦人.

這跟你私自把公司的文具帶回家,

後來送給隔壁低收的小朋友使用,

但私自把公司的文具帶回家的行為依舊是犯罪行為.
tgdlyg wrote:
tommy_...(恕刪)
妳自己都說被檢舉,

那不就是被同事搞了嗎??
一個號稱32的舊電鍋關5萬什麼事?
以後如果a不到五萬沒關係?
lastlamp1021
這就是民粹修法.
翁曉玲是豬隊友嗎?

送槍給民進黨?
問題在不該用貪污辦,
而不是去修可貪污金額,真的傻了
重點不在金額,重點在情堪憫恕
就是100各鄉民來看,90個以上認為都該輕判或免罰的普遍社會共識

真要說金額,五萬還是太多,已經遠高於基本月薪
幾百塊到上千應該是比較合理金額

鐵牛CEO

笑死 這問題 清潔隊內部沒有行政罰嗎?


tommy_kang wrote:
妳自己都說被檢舉,

那不就是被同事搞了嗎??


這件事怪的很,
惡搞?
用詞對嗎?

這位清潔隊員任職36年,
回收物處理的流程不知道嗎?





然後檢舉他的同事還有監視器畫面,
這位清潔隊員是回去單位後放自己小貨車上載回去的,

所以我判斷,
這位同事應該是主管,
因為公所清潔隊單位的監視器畫面並非一個清潔隊員可以私下去錄製的,
而這位清潔隊員應該是講不聽的累犯,
單位主管只好檢舉他,
一般一定會先告知的不是嗎?

不然就是主管與他有糾紛结怨看他不爽.

清潔隊隊長的回應更是怪,
一個任職36年的清潔隊員發生這種事,
可見清潔隊管理有問題要加強宣導,
這不是自己人檢舉的嗎?



有其他案例啊!
這案例是清潔隊員幹走電腦螢幕,
隊上也是告知他,
還螢幕而已,
沒有被法辦.

難道說若電腦螢幕是送給隔壁沒錢的小朋友就沒事嗎?

所以我說要為這位清潔隊員抱不平,
也要先確認是不是因為是講不聽的累犯才被單位同事檢舉的.


blood0819 wrote:
重點應該還是在原因,...(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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