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說一下,這電鍋到底是能用還是壞掉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嫌將回收的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2日)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使得該案再次引發輿論爭議。國民黨立委蘇清泉則透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已為此案提案修《貪汙治罪條例》,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
虛無漫遊 wrote: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恕刪)

我記得之前的報導是說能用
現代人汰舊換新不見得是因為東西壞了
網路上很多拾荒或贈物社團,大部分丟的東西都還是堪用而且不需要維修的
所以清潔隊收到一些能用的舊物並不奇怪
BigMac4Diet
能用跟財產價值認定是兩回事.....財產收錄要建帳跟價值重估,因為丟棄品顯然沒有進貨價,不然會計怎麼作帳?
虛無漫遊 wrote: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

五萬這也太高了,應該是3000內吧
虛無漫遊 wrote:
這電鍋到底是能用還是壞掉

當然是

能用

才送人啊

這是常理

故障直接回收五金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虛無漫遊 wrote: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嫌將回收的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2日)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使得該案再次引發輿論爭議。國民黨立委蘇清泉則透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已為此案提案修《貪汙治罪條例》,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


翁曉玲提案不是很恰當,只會引發小犯罪不斷。

這件事情其實就相當於法官沒有產生同理心

清潔隊員是基於同理心將回收可用的贈與給貧窮婦人

既然是回收就沒有貪污問題,因為根本不用錢,法官如何證明回收電鍋的價值 ?

先有情,再講道理,最後再講法規會比較好 !

如此法官就不容易犯錯
lastlamp1021
你拿1公斤的紙去回收好像是4元左右, 怎麼會不用錢?
BigMac4Diet
要以美國為鑑....微罪不舉門檻太高導致都市犯罪不斷創新高....
不管東西是能用還是已經壞掉不能用,丟掉的東西就是廢棄物,就是毫無價值的垃圾。
如果垃圾被人從垃圾車拿走,被清潔隊員拿走就要用貪汙治罪條例法辦,那被老百姓拿走是不是也要用竊盜罪法辦?
如果是清潔隊員自己把壞掉的東西修好之後轉售來賺錢,或是把還能用的東西侵佔來據為己有,被依照貪汙治罪條例法辦這就沒話講。問題在於是善意轉送弱勢也要移送法辦還讓法院去宣判,這就很沒人性,像這種沒殘值的東西又是善意的情況明明檢察官就能以緩起訴來做處理。
lastlamp1021
上了垃圾車就是公物了, 依你這樣說, 就不用法律了.
重點應該還是在原因,而不是金額
金額不高誤觸法規的免罰可以有
但還是應該有個什麼委員會來認定比較好吧
畢竟現在樣態極少
有個正式審議結果,將來也比較好把各種樣態整理列表
虛無漫遊 wrote: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


問題不在金額
五萬以下不罰
那我多貪幾筆小額的
是不是就無罪了呢

法官沒能力
由犯人的行為中
判斷犯人的心態嗎?
拿撿來的東西 自己用 自己賣
跟撿來的東西 捐需要的人
差別在金額嗎?

當然 也可能造成
撿來的東西 捐給自己人
是不是又要修法去定義
對象不能是幾等親?
不能是近期連絡對象?
法律是死的
若都要用法律的定義
才有辦法判定
之後的法官
是不是AI也能勝任?
虛無漫遊 wrote:
台北市環保局...(恕刪)
這個清潔隊員被同事惡搞了!!
BigMac4Diet
巷仔內...
神奇天鵝
巷仔內... + 5000
無論能不能用 丟了就是不要的

不是捐給政府 政府人員再拿走送別人
如果是捐給政府 拿走才有罪

丟掉垃圾 被撿走只能說是做環保

那個是不要的東西

不要的東西有人要是做好事

希望那個電鍋可以拍出來

丟掉的人看可不可以去幫好心人證明一下清白
Angel9999
我有丟電鍋過 我覺得不是捐,而是請他們處理丟掉垃圾,水費有含垃圾處理費你沒繳嗎?我有繳喔
Angel9999
還有假如是捐 請開給我收據,這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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