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ia1086 wrote: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也就是,行政院不副署立法院通過法律,就是可以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相當於具有否決權!! 有學過中文 ?條文上有那一條是可以不副署 ?就硬坳而已行政院長只有副署的義務 , 沒有否決的權利更不用去扯美國的憲法架構台灣又不是美國用點腦不行嗎 ?想面試 得去找林九萬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