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vivian93 wrote:
重點是"利用"...
今天不是說"我的身分是公務員",
就表示我所作的一切行為都是"利用"公務員身分。
所以就算今天我身為公務員,
但是我辦的事情如果跟公務員身分無關,
那就不構成貪汙。



我上網找了所謂"身分"的解釋

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身分」具有下面五種意義:
個人具有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


法條寫"利用職權或身分",

所以依照文字解釋 , 我可以把法條更白話的解釋,

"利用職權或個人具有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

把身份兩個字代換為語意解釋, 就很清楚,

包含公務員的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等都可以當作身分要表達的意思,
不是只有公務員的"職業"而已. 因為職權已經代表"職業"的特質, 職業以外的
各種人格特質是身分這個字要表達的東西.

因此前立委&行政院秘書長&國民黨重要幹部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等可不可以
列入貪汙要件就很清楚了.




HappyDavid wrote:
包含公務員的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等都可以當作身分要表達的意思,
不是只有公務員的"職業"而已. 因為職權已經代表"職業"的特質, 職業以外的
各種人格特質是身分這個字要表達的東西.


這就是標準的"擴大解釋"。
照你這樣講,
如果我身為公務員,
在路邊撿到一塊錢而沒有交給警察自己獨吞,
是不是也犯了貪汙罪?
因為我利用公務員的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圖利自己呀。
vivian93 wrote:
這就是標準的"擴大解...(恕刪)


有聽過撿了五塊錢 卻犯 侵占罪嗎?

如果一塊錢的話
對方追討
那公務員亮出公務員的身分
然後說這塊錢全世界只有三個公務員可以撿
一個就本座
另一個就
還有一個偶不能說
當然跟職權無關
哪有公務員職權路邊撿錢的
但跟身分有沒有關?
這樣算嗎?

kantinger wrote:
如果一塊錢的話
對方追討
那公務員亮出公務員的身分
然後說這塊錢全世界只有三個公務員可以撿
一個就本座
另一個就
還有一個偶不能說
當然跟職權無關
哪有公務員職權路邊撿錢的
但跟身分有沒有關?
這樣算嗎?


所以意思是說你覺得這樣算貪汙嗎?
所以我在地上撿到錢不歸還是犯了侵佔,
但是如果我說我是公務員就變成貪汙?
你確定是這樣分辨的嗎?

vivian93 wrote:
所以意思是說你覺得這...(恕刪)


如果那公務員亮出公務員的身分
然後說這塊錢全世界只有三個公務員可以撿
一個就本座

這樣看來
跟職權無關吧
但算不算跟身分有關?

vivian93 wrote:
這就是標準的"擴大解釋"。
照你這樣講,
如果我身為公務員,
在路邊撿到一塊錢而沒有交給警察自己獨吞,
是不是也犯了貪汙罪?
因為我利用公務員的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圖利自己呀。



所以當了公務員, 非份之財就別亂拿, 不然撿到錢不算貪污,

有些公務員可能會常在家門口揀到一包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