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重點是"利用"...
今天不是說"我的身分是公務員",
就表示我所作的一切行為都是"利用"公務員身分。
所以就算今天我身為公務員,
但是我辦的事情如果跟公務員身分無關,
那就不構成貪汙。
我上網找了所謂"身分"的解釋
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身分」具有下面五種意義:
個人具有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
法條寫"利用職權或身分",
所以依照文字解釋 , 我可以把法條更白話的解釋,
"利用職權或個人具有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
把身份兩個字代換為語意解釋, 就很清楚,
包含公務員的排場,動作,架式,模樣,體態品質等都可以當作身分要表達的意思,
不是只有公務員的"職業"而已. 因為職權已經代表"職業"的特質, 職業以外的
各種人格特質是身分這個字要表達的東西.
因此前立委&行政院秘書長&國民黨重要幹部的社會地位,排場,動作架式等可不可以
列入貪汙要件就很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