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這種要告無心之過八歲小孩的傢伙!

要是我是那位失主
我一定告
順手牽羊的行為
管他什麼模範生
管他媽什麼有胃癌
一碼歸一碼
偷竊
什麼時後反而變成受害者了?



竊盜罪雖然是公訴罪,

但達成和解的話, 檢察官通常會輕判 ,有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所以 有沒和解,還是很重要滴...
過期無效 wrote:
有些問題需要討論的
1 他自稱是誤拿,後來才發現就歸還,意思是幾乎沒有使用期,發現誤拿就歸還
2 小孩拿給他時就知不是誤拿,出外吃完飯後,"使用完畢"才慢慢歸還
他應該是第2項,明知不是自己的東西卻拿去使用,使用期短到在失主報警過程中就歸還
律師認為還安全帽的時間,警方還在追蹤期,所以不構成"行為盜竊",母子只有道德的問題


用"偵查過程"會比較適當
你推論中也漏了一段重點
個人解讀該文是...
律師認為"短時間使用就歸還"是表示沒有"據為己有"意思,而沒有意圖佔有單就條文來說就會不構成竊盜罪。
所以重點不是你說的時間長短問題而是被告有無意圖佔有。
然而該推論也只是依據新聞並非一定是全盤事實。

過期無效 wrote:
我的認知是倘若是誤拿,還會有"使用期"的長短嗎?知道誤拿第一時間就要歸還,使用完才還,這個意圖不就明顯嗎?
假設騎錯別人的機車,是否在發現時就要去歸還,而不是多騎一兩天再看看,總之,失主沒報案沒發現前還車都不算"使用盜竊"?


"誤拿"就沒有"意圖"跟不法"所有"這跟時間無關喔,若期間失主權益遭受侵害可民事請求。
就你這問題來說
相似行為只有違反與不違反兩結果,但是實情如何只有"自己與天知道",別人不清楚故需要旁人調查佐證,這時就可能會產生相同結果有兩樣解釋。
因此雖然被告行為有可能本來是未犯竊盜,可是若檢方及法官不認為如此那就可能被判違法。
簡言之是「瓜田李下」意思。
我想你是糾結於此認為他能不違法,但卻忘了實際上後續作為可能會被反推成其意圖就為不法所有,要承受更多竊盜成立風險。

站在不是神的角度,人的原始意圖與後續行為是有相關的,開始若是"騎錯"但後續行為在他人眼裡若認為不像"騎錯"而更像"意圖不法所有",那就是有可能被歸類竊盜後果。
另外這不表示民事上物主就不會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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