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更新)【緊急!!文林苑同意戶懇請社會賢達能者幫幫忙.....】


肥貓宅男 wrote:
新頭殼newtalk...(恕刪)


你可以看看有哪一個立委和監委,了解事實是畸零地後,

還會發言說畸零地在鄰地建築時,可以違法直接將畸零地排除,不必替畸零地留將來改建的後路。




Erichuangtw1980 wrote:
ZZZing 大:畸...(恕刪)


胡扯!

你是"片面了解事實",然後一路造謠到底。

今天樂揚建設若早早排除王家,哪會變成今日人家不賣,你要硬上的局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如果樂揚建設申請畸零地調解,基於第十二條第四款狀況,

為什麼不能排除?

為什麼不排除後再去把剩下土地拿去都更?


你強調依法,當然沒錯,問題是,自始至終,樂揚就不只強納王家都更這條路!

既然沒有跟王家取得共識,(王家跟你談與跟你達成都更條件是兩回事!)為何不排除他們家?

你就送案去審就是,管他王家XX地? 政府不同意,就是政府要負責了!

至少,就算退回來,樂揚也不至於搞到現在騎虎難下的局面!

所以,你一直在用部分事實及法律,包裝樂揚建設不可告人的意圖及作法!


再者,說到現在狀況,目前問題在於:

王家開價,樂揚不肯照價付錢,還想硬吃,再者,樂揚建設也不肯排除王家,

所以就僵在那裡
,你說,誰該負責任? 都更主持人是誰?

問題在誰身上,一清二楚,你在這裡造啥謠?

沒完沒了啊?


政府官員代表講話都"片面了解",沒你大尾? 你是誰? 官位很高? 資歷很深?

要等人家再寫信去都更處,告訴你不是沒排除可能,你才肯認輸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市都更處代表江中信表示,....
樂揚若願意重跑計畫,用半年時間完成變更,現在文林苑恐怕早已開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
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
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
因此,樂揚建設仍有選擇變更設計或是強拆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可以看看有哪一個立...(恕刪)


你怎知對方不了解?

你問過了嗎? 你的依據何在?

監委調查整整半年,這是他們份內事,會比你判斷不明嗎?


本來台灣畸零地問題,就一直趨向: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各玩各的。

包括台北市在內,誰要保證畸零地一定可以獨建?

就像你買股票,買完政府要包你這張股票必漲的?


你說的那些"卡住"案子,都是私人獨建案,難道你要蓋房子,

我畸零地還得獻地給你,還得照你的出價強迫賣給你才成?

這種價值觀太莫名其妙了吧?
ZZZ ing wrote: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恕刪)



市府的新聞稿,說明不同意戶土地非合併無法建築,所以你是贊成不同意戶王家畸零地退出都更讓他無法建築,讓王家的土地將來變荒地。

請問,何謂特殊情況查明或調處合併無法合併者,符合嗎?

紅字的部分符合嗎?

調處的時間,也應該是都更案通過前吧,

畸零地調處是協調鄰地(801和778)和王家,非地主的建商,法律上無法申請調處吧。



況且,都更受害者聯盟和王家,目前還在曲解法規說土地不是畸零地,

提出的解法只想畸零地原地重建,或者畸零地退出都更無法建築自行負責兩個互相矛盾的訴求,

不斷的避談土地是畸零地+袋地,迴避真正的解法,為什麼呢?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
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
請調處。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 02-2321-5696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ZZZ ing wrote:
胡扯!你是"片面了解...(恕刪)
去Google“仁愛路都更案”做個比較吧~
建商想硬上~也要過得了行政訴訟這關~
法院看的是法條&證據~不像鄉民只靠懶人包餵食~


ZZZ ing wrote:
再者,說到現在狀況,目前問題在於:
王家開價,樂揚不肯照價付錢,還想硬吃,再者,樂揚建設也不肯排除王家,
所以就僵在那裡,你說,誰該負責任? 都更主持人是誰?...(恕刪)
這也是個人認為的癥結所在~什麼“家拆不得”都是屁話~
至於住戶開價多少?就看敢不敢公開來談~
ZZZ ing wrote:
胡扯!你是"片面了解...(恕刪)

其實抗爭過後,王家想談想簽阿
只是他們自己牽了頭大老虎來騎,不是說下就能下

最簡單的就是你要怎麼重建??
快點重建計畫提出來,打建商的臉阿

我倒是蠻贊成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的
不能重建也不能改建,5房5車位也沒了,好像比較皆大歡喜

只要政府幫忙解個套,少掉王家的地的容積獎勵,建物主體也能照原本設計的蓋
本來要給王家的5房5車位另外賣掉,所得拿去補償一直被歹戲拖棚的同意戶
我認為這樣做比較好

至於王家,就讓他們自己在角落原地重建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市府的新聞稿,說明不...(恕刪)


發現你回文不是代表政府就是建商 法律是你規定的嗎 就你的解釋正確別人都是錯誤

而且樂揚是依哪一條法律說不得申請調處 而且同是地主的36戶為什麼不申請

土地要不要建是王家自由 與你何干 用關心之名行搶奪事實

foxm wrote:
其實抗爭過後,王家想...(恕刪)


少了王家就要重跑流程和設計 還要賠償預售戶 王家就算住貨櫃屋都比大樓安全
如果雙方各持己見是無法達成共識的,許多網友都有各自的堅持,但問題是,房子已經拆了,現況就是如此,再也無法在原地給王家一間原本的舊房子,大家是否應該更敞開心胸幫他們想想如何往下走,而非僅僅一直迴旋討論當初拆屋的是與非。

如果建商能夠退一步,誠意的與王家溝通,房屋已拆,要協議的應該是分配或補償的問題,這時候建商對王家給多一點補償而換得都更的進行,其他同意戶應該不會有太多意見,如果王家堅持要住舊的透天,那建商就幫他們在附近找間舊透天,另外再給一些補償,因為畢竟不再是原本的老房子了嘛~

如果王家能夠退一步,事情已經發生,為了體恤其他同意戶老鄰居,就讓都更案開始進行吧,王家一樣可以住進新大樓,如果不想住大樓,就像前面建議的,請建商另外幫你們尋覓更佳地點的透天厝,甚至找塊地幫你們蓋透天,讓一家團聚。而不要再紛紛擾擾神麼建築線神麼國有地之類的東西。

如果能夠協議,大家﹝包括學生、記者、工人、路人甲乙等﹞就都不要告來告去了,王家如果還是覺得權益受損,一樣可以在協商之後讓都更進行,另外針對政府拆屋部份申請國賠之類的嘛...

往前走,也許彼此權利都受到影響,但是都在為對方著想的立足點出發,不要再撕裂,多一點和平與寬容,不是更好?

至於不滿體制的聯盟與學生,兩邊則都感謝他們的關心,給他們一點鼓勵或實質補助,因為有他們,也許制度會更完善,天冷了,讓他們早些回家,把精神放在學業及未來的謀職上吧...

肥貓宅男 wrote:
而且樂揚是依哪一條法律說不得申請調處 而且同是地主的36戶為什麼不申請...(恕刪)


沒有人說依哪一條法律說不得申請調處?

都更申請期間,當事人王家神隱,王家都不認為自家土地是畸零地,也沒說要退出都更,

那麼802和778的地主,怎麼申請畸零地調處?

都更通過後,突然爆發,

爆發的時間如果在都更案通過前,才合情合理合法吧,才會有畸零地調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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