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貓宅男 wrote:
新頭殼newtalk...(恕刪)
你可以看看有哪一個立委和監委,了解事實是畸零地後,
還會發言說畸零地在鄰地建築時,可以違法直接將畸零地排除,不必替畸零地留將來改建的後路。
Erichuangtw1980 wrote:
ZZZing 大:畸...(恕刪)


ZZZ ing wrote: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恕刪)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
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
請調處。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 02-2321-5696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