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第 45 條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第 45-1 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第 45-2 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建築物之建造、工程設施之構築、廣告物之設置、障礙物之堆置、土地開挖行為或其他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之工程行為,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審核;該管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時並得為附款。
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前項行為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通知該管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一項之行為,於施工中有致大眾捷運系統之設施或行車產生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停工。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或建管單位協助,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
前項行為損害大眾捷運系統之設施或行車安全者,承造人、起造人及監造人應負連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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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您們代表人民的行政院+立法委員想法
法規草案 - 《交通》
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4-19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大眾捷運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政府提案第 1003363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 1125006946 號
主 旨:函送「電業法」第 71 條之 1、第 71 條之 2 修正草案等 22 項強化關
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請查照審議。
說 明:一、本案經提本(112) 年 4 月 6 日本院第 3850 次會議決議:通過
,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法案一覽表及「電業法」第 71 條之 1、第 71 條之 2 修正草
案等 22 項法案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各 1 份。
正 本:立法院
副 本:法務部、含附件、經濟部、含附件、交通部、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
件、數位發展部、含附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含附件、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含附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均含附件)、含附件
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考量本法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
方法危害大眾捷運系統相關重要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及其核心資通
系統遭受虛擬侵害,未定有明確罰則,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相關重要站、場、設施或
設備安全防護,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增訂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應負回復原狀責任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二、增訂對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
方法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之刑責,並定明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刑
責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三、增訂對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
侵害之刑責,以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之處罰。(
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四、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上限,並以空運事故嚴重程度
大於大眾捷運系統事故之比例,調整危害行車安全之罰鍰金額上限。(修正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第 48 條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
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第 48-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
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8-2 條 對於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
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
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個人積分:160分
文章編號:87445395
星幻 wrote:
如何偵測?目前中捷的...(恕刪)
中捷目前的偵測系統,許泰銘說,若是軌道發生橫跨兩條鋼軌的金屬掉落物,則會有「軌道佔據」警訊回到控制中心,該軌道電路區域會自動設定速限5公里,列車行經該軌道電路區域就會依速限降速。
此外,許泰銘說,中捷列車底盤前端有障礙物偵測桿,即列車偵測桿撞擊軌道上異物後,列車便會自動緊急煞車;此套系統是和其他國家的捷運自動無人駕駛系統設計相同,包括台北市文湖線、新北市環狀線、法國土魯斯地鐵、巴黎奧利機場捷運、里爾捷運、美國芝加哥歐海爾國際機場等。他說,目前捷運系統,多無高空掉落物入侵偵測,中捷會藉此進行檢討,精進各種軟硬體設備。
這是從奇摩新聞擷取來的內容。
個人積分:4773分
文章編號:87445737
用路權來解釋問題
1. 捷運是獨立線路 在法律及道路設計上都有最優先路權
等同直行車通過綠燈號誌路口
2. 違規操作的建商高架 在法律上及捷運設計上都不該存在
等同違規逆向車道行車通過路口 或闖越紅燈號誌路口
3. 在發生事故當下, 質疑直行車
沒有具備駕駛資格或質疑車輛自我保護系統 輔助系統
這是目前部分有心人轉移問題手法, 有看過全世界事故
有這樣的防護系統設計? 台灣中捷需要做白老鼠?
這是提出質疑的人 應該要解決的問題, 提出可行分析
我提出的可行分析在上面, 法律制度配合捷運設計
目前就是反應時間不及, 中捷沒有明顯問題,
應該排除更大的問題,排除妨礙中捷運行才能避免事故再發
順帶, 我台中人 很早就用過中捷, 別說外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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