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夫駁戰技勒斃賊法官:陸戰隊只割草?


kantinger wrote:
屋主明顯力量比歹徒大很多?
怎麼判定的?


屋主實際上是以單手壓制對方衣領, 結果嫌犯雙手連屋主單手都推不贏, 屋主力量必然比歹徒大很多
何男與竊賊扭打,並以左手推壓張男左臉,再以右手反向緊拉其衣領


kantinger wrote
對方也沒武器怎麼曉得的?

當你壓制對方的時候對方沒有任何持武器還擊, 你會認為對方有武器嗎?

kantinger wrot
況且也已經撂倒對方不能跨坐對方身上+反折手壓制在地
當屋主需要會那技巧的嗎?
就算會
那確定
跨坐對方身上+反折手壓制在地
對方就受的了?

跨坐反折手就算力道稍大, 頂多也就是歹徒的胸腹受傷手脫臼骨折, 比起無法呼吸窒息而死要好多了

kantinger wrot
如果戴口罩到底要怎麼看臉色
有清楚的嗎?


他看得到, 自白中已經聲明
何男到案時辯稱,當時與妻子外出返家後,他想上廁所,卻從廁所門縫瞧見裡面有人,他一推開門,躲在廁所的張男立刻揮拳攻擊,而懷孕的妻子就在旁邊,他擔心竊賊衝出廁所會對妻子不利,才會出手壓制他,他看被害人臉色蒼白時,有稍微鬆手,警察不到10分鐘就抵達現場,在這段期間竊賊都還有在動,警察一來他就放手了,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情。何男強調,當時情況十分緊急,自己是正當防衛,張男當時戴著口罩,本來就會造成呼吸稀薄。


希望有解答你的問題
kantinger wrote:
屋主明顯力量比歹徒...(恕刪)
^^A 請多多指教~

fatlee3 wrote:
從他與警察的對話就很清楚,他根本不知道該不該放手...(恕刪)


其實他知道對方快死了該鬆手, 但是因為沒有上銬所以不鬆手

判決指出,警方到達現場後,張男臉戴口罩,臉色發黑,身體呈現癱軟狀態,但還有呼吸,何男向警員稱,「快一點,有沒有手銬?」「你先把他銬起來,我再鬆手,他快被勒死了」、「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被勒斃了!」但救護人員抵達時,就已測量不到張男的呼吸及脈搏。
^^A 請多多指教~
只要對方還能回一口氣就不能放....

有被警察搜過身上銬的都能掏刀自殺,

誰知道竊賊會不會回過氣後忽然掏出甚麼東西捅人?

日本武術對此有所謂的"殘心"的說法:

決定出招後,心身不猶豫。就算對手好像完全喪失了戰鬥力,也有可能是所謂的擬態,一旦大意的話,反而會被利用這個空隙而被反擊也是也有可能的。為了提防此類情況,通向完全勝利的是要保有殘心。

至於有些人說要在扭打中把對方手臂反折推倒後再跨坐在背上壓制好......

我只能說實際上這難度非常高..除非體型差距很大......

而且真斷人手肘那是很容易會有後遺症的,

到時候反而要負擔他一輩子的醫療費,

手臂失能30%影響工作所得加上精神賠償,

到竊賊身歿依平均年齡大概賠個40年~

而且屆時大概又會有人跳出來說壓制就好,

為什麼那麼兇殘濫用關節技讓竊賊終身殘廢......

學過武術的應該都明白一寸短、一寸險,

近身纏鬥的風險是最高的,

拉開距離用擊打方式反而比較安全,

柔道本身也有包含打擊招數~

若真有心要殺那竊賊或重傷他,

學過武的或多或少都知道哪些地方不能打,

不用在那慢慢勒十幾分鐘。



很多鄉民看到小偷對一般人民,
就一股腦認為殺小偷也是正當防衛,應該無罪。

我只問:這樣子台灣法律要作什麼用?
如果今天小偷已經亮凶器或許還情有可原,
但本案有嗎?
反正看到小偷,家裡有弱勢者,就可以給小偷死,
那刑法規定的侵入住宅竊盜罪是具文?
準強盜罪是具文?
夠了吧,到底要濫情到什麼程度?

整天喊台灣法官恐龍,
美國如何如何、歐洲如何如何,
但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追的上別國嗎?

這時候要拿出大宋提刑官的slogan

"人命~~~~大如天"
小偷家屬表示:真好!家裡少了個令人頭痛的吸毒竊犯,

又有個白癡可以好好好敲一筆,一舉兩得!!

當下情況危急,有誰能冷靜思考...

鍵盤打字簡單,嘴砲也很簡單...事後諸葛誰都會!

事情沒遇到前話都可以說滿,當遇到時...

housan wrote:
很多鄉民看到小偷對一般人民,
就一股腦認為殺小偷也是正當防衛,應該無罪。

我只問:這樣子台灣法律要作什麼用?
如果今天小偷已經亮凶器或許還情有可原,
但本案有嗎?
反正看到小偷,家裡有弱勢者,就可以給小偷死,
那刑法規定的侵入住宅竊盜罪是具文?
準強盜罪是具文?
夠了吧,到底要濫情到什麼程度?

整天喊台灣法官恐龍,
美國如何如何、歐洲如何如何,
但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追的上別國嗎?..(恕刪)


別國也許比較好也許比較不好,不過我猜你口中的別國不脫就是歐洲已開發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應該沒有要我們參考象牙海岸印度玻利維亞烏克蘭的觀念

美國有一個「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其相關法源是"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私闖民宅者被主人基於自衛而幹掉,通常是無罪的。前陣子大家才在討論nba後衛Bryce Dejean Jones 就是闖入民宅被幹掉,腹部中槍結束生命,而且後來還被發現是誤闖....

不只美國,印象中不少歐洲國家都有這種觀念,據說起源是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跟闖入者搏鬥導致對方gg其實是合情合理。

如果台灣在這方面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那真的可以立法一下,當然我不是說凡事要學美國,闖入者格殺勿論,但是有個法條總是比較好,至少給大家個依規,不要整天就是民粹...

不知道立委豬公何時有空審法案或是討論一下,這種事情充滿爭議,不知道有誰願意淌渾水
housan wrote:
很多鄉民看到小偷對...(恕刪)
平心而論 大家說的都有道理
換做我是當事人
知道有賊 能閃的話 我絕對不敢硬拼
但對到眼且他衝過來 就算打不贏我也會跟他拼
狗急都會跳牆了
小偷在不想被抓的情況下什麼事可能都幹的出來
且要制伏一個人沒那麼簡單 不是你坐在他身上他就乖乖不動
屋主護家的心態大家都了解

但回歸到法的層面 做出這樣的裁決也算合理
其實這幾年常常提到恐龍法官這個詞
大多數人覺得他們不食人間煙火跟多數人的普世價值有嚴重的衝突
對於很多的判決總是讓人無法苟同
其實在法院的審理 證據決定了最後的判決
法官做的事情只是把所有的資訊彙整做出適當的裁決
當台灣今天的法律在這個事件中只能夠做出這樣的判決
法官也只是在做他該做的工作
很多人提出美國的堡壘原則 但我們住在台灣阿
如果真的修法改的有像美國的堡壘原則 我相信判決就不同了(一切都要有法源依據)
但...我相信我們立委們沒人會去做這些事
所以在台灣法律沒有依據現行時空環境而有所修正
各種莫名奇妙的裁決還是會一直出現
常上新聞的酒駕撞死人 罰則確實有修正變嚴了
對於大多數人還是不夠嚴 跟人命比 關20年太少/罰幾百萬也太少
但今天的法沒修改 大家看到判決的結果就是繼續罵 繼續度爛
只能說在台灣法規沒確實修改 只能祈求自己不要遇到衰事
已經是受害者還要被落井下石 真的會有苦說不出
如果是我帶著懷孕的妻子吃完飯剛回到家
想去撇條,沒想到一進廁所就有陌生人朝我揮拳攻擊
當下反應一定是力拼,沒有其他選擇了不是嗎?

外觀根本無法判斷嫌犯是否有心臟病還是啥疾病
加上又戴口罩,誰知道他臉色發黑還是發白??
難道小偷說他快不行了,就真的是快不行了?

另外屋主只是壓制住小偷
並不是拿著武器往死裡打...
只是運氣不好碰上一個有心臟病的小偷....
這樣也算防衛過當?
萬一哪天真的碰上了,到底該怎麼應對?




如果不是法律相關行業~那我猜應該是娛樂圈的吧~~?? 敢問您是編劇嗎~~???

現在這世道~~你不當法官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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