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到底京華城容積問題 非危樓為什麼可以用都市更新法條件獎勵容積?

我家也是工業住宅區,這樣搞下去我家都更也可以840%,我家發大財
LIKE-SEIKO wrote:
蔣萬安講什麼重要嗎?
柯批時代 京華就在動工了

蔣萬安最後也說了
違不違法 法院說的算


台北市長蔣萬安:「當時京華城審核過程,是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程序,但是是否合法必須要尊重法院認定。」

台北市政府官員要注意了

就算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程序

是否合法 必須要尊重法院認定

市長已清楚表示不會幫官員背書

所以 市府官員

要蓋印章的時候

請小心謹慎 各自保重

京華城取得容積獎勵,要達到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建築等鑽石級標章,
北市府再要求京華城提供87.7億元的保證金,若未達標,即沒收保證金。
------------------------------------------------------------
有人知道保證金87億代表什麼嗎?
這是說京華城至少要多花87億建設來完成答應市府的條件嗎?
crazydiamondc wrote:
那到蔣市府時代 他的...(恕刪)


蔣萬安不是決策者
蔣市府是是繼任者

在法院判決沒有出爐以前,蔣萬安要如何確認柯文哲的決策違法?

而柯文哲目前也只是「涉及圖利罪」還沒有判決呀

所以,幾個原則要遵守
1. 柯文哲目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

2. 京華城依據台北市政府核發的建照施工,而蔣市府依據柯市府任內的核定書進行核發建照的流程

所以,關鍵在於柯文哲的司法判決結果

如果有罪,除了影響柯文哲,也會影響蔣市府的後續處置措施,以及京華城是否要追加成本...
crazydiamondc wrote:
針對JASON大那句...(恕刪)


是呀,所以問題根本在於:

1. 商人一定利大於弊。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京華城不是慈善事業

所以拿到的容積獎勵換來的利益一定大於過程中付出的讓步


2. 京華城案是業者自提的企劃案

市府沒有義務要照單全收,也沒有責任要補償業者的損失。

3. 市府可以傾聽業者的需求,但是在合法的範圍內依法施政,給予協助

不是為了配合業者的需求,鋌而走險,把自己陷入違法的氛圍內
crazydiamondc wrote:
你還是不懂我說的都委...(恕刪)


你搞錯業務職掌

台北市法務局才是市府體制內協助政策依法執行的單位

不是都委會

都委會是由市府、專家學者組成,協助公部門進行都市規劃的單位

審議業者的提案,並將提案內容轉化為市府的執行政策方向,才是都委會的工作範圍

真正決策者,一直都是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的最高行政首長就是市長

如果,都委會的報告有虛假、偽造、蒙蔽....以至於市府在被欺騙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決策。這時侯,都委會才會有相關法律責任。
鐵牛CEO
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程序 但是又有圖利嫌疑 看來還是看顏色決定輸贏了
crazydiamondc
可是當時 並沒有法條定這行為是圖利吧
shenomenon1110 wrote:
京華城取得容積獎勵,...(恕刪)


不是

那是保證金

綠建築標章要蓋好以後才能申請審查,而且按照規定需要連續幾年都符合審查標準

當初的但是有提到必須連續三年還是幾年的綠建築金牌認證,才能拿到容積獎勵

所以保證金是“如果沒有達到獎勵標準”的扣款
egino wrote:
我家也是工業住宅區,...(恕刪)


這就是讓人詬病的地方

京華城從之前的工轉商,到現在的商三重建

短短20年,獲利幅度大幅成長

相當於養地20年

當初工轉商的土地使用限制也隨著納入商三管理而取消


坦白說,我認為京華城太急了
再多等一年,等南松山開發計畫核定細節以後,京華城可以明正言順的依照都市計畫辦理相關容積獎勵
合不合法最後還是要法院判決。大家也都知道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只是這任台北市府,都更"幕僚"幫市長準備了很多支箭,市長箭也射出去了。將來萬一射出去的箭射回來,都更"幕僚"會在前面擋子彈,還是把最終決者當擋箭牌。

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裡面明確規範的是:

非公有新建建物「申請增加的容積」以20%為分界點,20%以下「必須」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超過20%,則「必須」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


這是「必須」的,不會有任何獎勵容積的,但例外狀況就是,如果是

1.輻射鋼筋屋

2.海砂屋

3.都更容積獎勵

4.天然災害受損,市府認定要重建

這些狀況下增加的容積不會計算在內


意思就是:適用都更案申請到的獎勵容積(我再講一遍,是適用都更案申請到的容積,綠建築等其他的並不是都更案專有的增加容積來源),不會被拿來要求「依法必須」取得綠建築標章


假設一個都更案拿了30%的「都更獎勵容積」,台北市政府不會拿這個法規條例要求都更案的建商申請任何等級的綠建築標章,不會違法,但也不會給任何獎勵,但如果建商願意再去額外認證綠建築,就會適用其他都更相關條例裡的綠建築獎勵規範,例如都市更新條例裡綠建築銅級4%開始,每升一個等級,加2%。


這些獎勵的法源,根本不是「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這個條例,只規範了市政府對新建案要求綠建築的基準線


如果「不是」都更案,依這個條例,建案取得30%增加的容積,由於超過20%,你「必須」一併做到「綠建築銀級標章」,不會有獎勵


但這個條例,有沒有限制建商「不能」取得比銀級更高的綠建築標章?沒有…


有沒有規定建案拿到更高級的綠建築標章是「法定標準、強制必須」?沒有…


規定只到銅級跟銀級,剩下的沒有寫,你建案增加的容積超過20%,依法就是「至少」到銀級,沒做到,違法,要罰,要補正,不做好,保證金沒收,但「做超過」呢?公務員會說:法沒規定,那個不關我的事,跟這個條例無關


所以這個條例具有「非都更的綠建築不可以申請獎勵容積」的法律效果嗎?完全沒有…

因為獎勵本來就不是看這個條例給的…獎勵的部份,條例叫你去參照其他適合的法條


為什麼會有2018年建管處拿這個條例說我們沒有濫發容積獎勵,講的好像因為這個條例,建商的綠建築都沒有容積獎勵


廢話,每個建案就按照你主管機關法規說做到銅級就銅級,做到銀級就銀級,沒有人要多做,不多做獎什麼勵?不多做你還給獎勵那就妥妥的圖利還不用法官裁定,連我都會這樣判斷,那反過來問,為什麼資本家都不願意多投資多做?啊你主管機關法規就沒有規範獎勵,我多做幹嘛?我商人欸…(馬後炮一點,啊你看看那個多做的蠢蛋現在被告被關,誰他X的要多做?錢太多時間太多嫌命太長膩?)


台北市綠建築條例只強制到增加容積超過20%必須銀級,沒有說達到30%「必須」做到金級或鑽石級,就不會有「所有的綠建築標章都依此條例不給任何容積獎勵」的法律效力,它是「沒有規定」,不是「規定沒有」!


解釋法,請看法條,不是看新聞稿


財團的法務不是領錢吃素的,法源不要亂抓


威京集團幹了什麼事?他買了30%的轉移容積,有沒有超過綠建築規範的申請增加的容積超過20%?有,超過了,所以,一定要做銀級的綠建築標章認證,但不會有任何獎勵,就是你買了30%就30%,額外要附銀級綠建築標章認證(這是增加的成本)


然後,看看如果是都更案,「不強制要求」銀級標章,但都更案如果要做,做到銀級,主管機關會多給你6%,做到鑽石級,多給你10%…


所以威京集團就一個老子有錢的態度,我不要只按政府規定只做到銀級,我要做到最高級,我要當標竿,銀級是你市政府規範一定要做的,我做,我也不跟你吵什麼都更案到銀級就有6%,這個我配合市政府法規,你不給就不給,我不要,但既然都更案從銀級往上做到金級甚至鑽石級可以加到8%、10%,這個獎勵對價關係就是每升一級多2%獎勵,那我往上做,做到頂,你政府也給我這個每升一級2%獎勵就可,都更案的福利就是銀級就有6%(對一般建案是0%的基準線,對都更是6%獎勵),我不要了,但再往上多做的,我既然已經符合市政府法規的基準線,多出來的部份希望市政府比照都更案往上升級的幅度給我獎勵


所以什麼OOXX貢獻(綠建築)金級2%,鑽石級4%,就這樣被一群公務員絞盡腦汁的在「自認合乎法的精神」的原則下,搞出來了


如果比照都更,鑽石級綠建築標章是10%獎勵容積不是4%,這個條例,是適合拿來解釋為何鑽石級要扣銀級(6%)的法源依據,不是不能給獎勵(0%)的法源依據


所以到底哪裡來的京華城比照都更案的獎勵容積給?那個相同等級下獎勵數字就不一樣…


現在的情況像什麼?

某個學校有清寒學生獎勵辦法,規範了清寒學生取得前三名的成績,除了學校原本就有的獎狀之外,還有基金會提供的獎學金,立意甚佳。


某個老師鼓勵班上A同學用功點好好念書,結果A同學說:「人家考第一有獎金,我又不會有,好好念書幹嘛?不然下次我考第一,老師你發我獎金?」,旁邊同學都拍手認同,班長還起來覆議。


老師基於想刺激孩子努力的想法,在校務會議上跟校長談「非清寒學生」的獎勵辦法,校長請教務主任跟老師一起研議,覺得可行,決定採用學校家長會募款作為財源但獎勵額度則比照清寒學生的獎勵辦法處理


結果,下次段考,A同學還真的給他拿到名次拿到獎學金


然後呢?

原本的清寒同學獎勵的資格等同被壓縮了,部份家長不滿,大聲疾呼,非清寒學生怎麼能比照清寒學生的獎勵辦法,這是圖利,因人設事,老師、教務主任、校長明顯圖利特定同學的提議,那個覆議A同學提案的班長,被爆料看漫畫、上網咖,錢都是A同學幫忙出的,有金流、有利益交換的嫌疑


檢調單位把校長、教務主任、老師都羈押起來,查他們三等親內的保險箱有什麼東西…

新任校長跟教務主任表示,目前只能證實先前議案討論流程沒問題,但議案本身有沒有問題,要看司法決斷


A同學:「啊X,都給你們玩就好啦」


真的是好個崇尚齊頭式平等追求平庸別當出頭鳥的國度


以後喔,別去跟主管機關請願什麼了啦,公務員只會來個相應不理,什麼都跟你說不行,要就去找民意代表修法,反正出事民意代表可以說這是選民服務,然後就被翻出民意代表要收錢才會辦事了

law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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