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米高鹽 wrote:
結果是...

大眾銀將錢給了單親媽~~~

而單親媽也收了...



所以啦! 大家滿腔熱血的要替單親媽媽討公道!!
公道回來了!! 這個公道就是值這30幾萬,當事者也接受了
有時候人是英雄錢是膽..

但是這筆錢對單親媽媽真的很重要,人生當中對於下了錯誤
決定還可以拿回來彌補的事情,應該沒有幾個人不心動,情操以後說吧!
wuchehong wrote:
然而因為銀行行使職權, 依法規(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各銀行誠信經營守則)及一般社會大眾期待, 有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這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認為銀行跟一般債權人的標準不同, 銀行需有較高的道德標準兼有法律規定而有相當大的機會當然引用誠信原則.
結論來說小弟認為目前銀行如果將自己已知物件的瑕疵在法拍中蓄意隱瞞的話, 要追究銀行的法律責任還是有相當的可能性....(恕刪)


如前文討論債權人無知道或不知道的義務, 也無告知或不告知的義務, 何以產生蓄意隱瞞的行為與行為界定? 又何以違反誠信原則?

這結論應僅算是個人主觀的認知.
且陳述中提到的機會大不大及可能性應有具體客觀的依據.
至於在此交易中何為"誠信原則"? 根本沒人能夠講地清楚..

若以究責的觀點.
在法拍屋的交易流程中, 法拍執行法院,鑑價人及屋主擔負的追究責任應更大.
fisheriestw wrote:
如前文討論債權人無知道或不知道的義務, 也無告知或不告知的義務, 何以產生蓄意隱瞞的行為與行為界定? 又何以違反誠信原則?

您好, 小弟前文給您看的判例難道看不懂嗎? 一樣沒有法律規定有知道的義務, 也沒有法律規定有告知的義務, 可是法官認為被告知道, 而法官心證上認為應該引用誠信原則, 就變成有告知的義務了!
臺灣高等法院98,上易,349
......
復按消極之不作為與單純之沈默之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負有告訴義務,倘行為人依法令、誠信原則或交易習慣而負有真實告知之義務,竟隱而不相告,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得不法之利益者,即得成立詐欺罪。本件,被告丙○○為大象公司之原始股東,就其實際持股比例應知之甚詳,於其與甲○○等3人洽談退股事宜時,衡情就攸關自身權益之細節,自格外謹慎小心。被告與告訴人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書」,本質上為契約行為,自應受交誠信原則之拘束。根據被告與甲○○等人於88年1月22日協商退股事宜之錄音譯文可知(見偵2085號卷第172-179頁),會談重點在於雙方因理念不合,討論由一方退出大象公司之經營,被告即負有轉讓所掌控大象公司股權之義務(包含屬於人頭股東董志平之股份);何況股權數量對於退股金額影響甚鉅,自屬交易之重要事項,足以左右當事人是否決定股權移轉、退股金額計算多寡等重大因素。本件係依被告之出資比例31%(44萬5,000股)會算退股金額,已如上述,被告丙○○明知其原始股權,其中20萬股已於87年9月間轉讓予董志平,且甲○○等人係認董志平之持股實際為丙○○所有,董志平僅係丙○○人頭,乃依被告之原始股權比例計算退股金額,被告如認其僅辦理本人股權部分之退股,則依誠信原則,被告自應明白告知甲○○等人其退股股數,重新計算比例,其隱瞞上情未告知,已非單純事實之沈默,自屬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退股金,且被告丙○○不作為詐欺行為與告訴人等交付財物之行為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詐欺取財之罪責。
......


fisheriestw wrote:
這結論應僅算是個人主觀的認知.
且陳述中提到的機會大不大及可能性應有具體客觀的依據.
至於在此交易中何為"誠信原則"? 根本沒人能夠講地清楚..

誠信原則這種道德條款, 每個人標準都不一樣, 當然沒人能夠講的清楚, 如果想研究的話請查"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相關見解.
而結論的確是主觀認知, 不過小弟已經算說的保守了, 在銀行依法須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下, 您認為法官直接依法引用"誠信原則"的機率不高嗎? 難道要銀行向法官主張自己不是一家"誠信原則"的銀行, 免得法官依法扣了一個"誠信原則"的大帽子下來.

fisheriestw wrote:
若以究責的觀點.
在法拍屋的交易流程中, 法拍執行法院,鑑價人及屋主擔負的追究責任應更大.

法院, 鑑價人 沒發現的瑕疵是未知的瑕疵, 沒有構成要件, 就算是真的蓄意隱瞞, 因為沒有得利的空間同樣沒有構成要件. 不過是否涉行政疏失倒是可以討論.
債務人正常在法拍過程中跟本沒有出面, 小弟不知這樣如何究責(歡迎研究看看)? 而如果有出面卻蓄意隱瞞的確可能有法律責任, 不過沒有法律再另外規定債務人須尊守"誠信原則", 難度就跟之前小弟不知銀行依法須尊守"誠信原則"的情況一樣.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小弟前文給您...(恕刪)


wuchehong可能還是沒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

強制執行程序中銀行是債權人(也就是第三人),它只是要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而買賣法律關係存在於債務人(由法院代為拍賣)和買受人之間。

你要主張誠信原則(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但銀行要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到這個階段都合法合理,
而在指封標的物之後,整個程序都由法院主導,銀行並沒有參與,何來違反誠信原則?

在臺灣高等法院98,上易,349這個判決中,被告丙○○亦是當事人而非第三人。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wuchehong可能還是沒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
強制執行程序中銀行是債權人(也就是第三人),它只是要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而買賣法律關係存在於債務人(由法院代為拍賣)和買受人之間。
你要主張誠信原則(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但銀行要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到這個階段都合法合理,


感謝argo12兄的說明, 的確小弟對銀行要求誠信原則的義務是到這個階段為止, 而argo12兄可能誤認小弟是要求銀行向買受人揭露瑕疵, 事實上小弟認為銀行應該依照誠信原則的義務揭露的對象是法院, 雙方的關係就是銀行跟法院, 反而買受人才是第三人, 也是間接的受害人.

事實上目前法院法拍對於明顯的重大瑕疵是會記載於公告上(看承辦人的主觀標準, 至少兇宅會), 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聞稿(PDF 檔), 尤其是銀行提供的幾乎都會全部記載.

而銀行如果未依誠信原則的義務向法院通報已知瑕疵, 造成法院錯誤未記載於公告上, 也間接造成買受人(第三人)錯誤而出高價受損, 造成銀行得利, 這應該符合詐欺罪的要件.

而如果是銀行有向法院通報的瑕疵, 法院卻沒有記載於公告上, 當然銀行沒有任何責任.

再次感謝argo12兄的說明, 如有錯誤請再指正, 謝謝!
wuchehong wrote:
難度就跟之前小弟不知銀行依法須尊守"誠信原則"的情況一樣....(恕刪)


銀行依啥法須遵守"誠信原則"????
fisheriestw wrote:
銀行依啥法須遵守"誠信原則"????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各銀行誠信經營守則, 再加法官審判時, 依法引用"誠信原則"在銀行處理法拍業務之時.

2013/12/02補充, 您好, 很抱歉小弟之前誤以為您已理解之前所提法源, 所以以上已經是之後加強心證的部分.
如果您還是在問規定的法源, 那還是之前所提的"民法第148條第2項".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wuchehong wrote:
而銀行如果未依誠信原則的義務向法院通報已知瑕疵...(恕刪)


甚麼叫做瑕疵 ?

海砂屋 輻射屋 壁癌 漏水這些算不算瑕疵 ?

我叔叔上次買的法拍屋有漏水又壁癌情況, 聽說那房子當初是國稅局申請法拍的...


不知依誠信原則, 他現在能否申請國賠 ??

他後來可是花了好幾十萬修理說....
piwu0531 wrote:
甚麼叫做瑕疵 ?海砂...(恕刪)


您好, 國稅局如果本來就不知情那也沒有責任, 如果您發現國稅局知情的話那小弟建議您找律師研究一下.
wuchehong wrote: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各銀行誠信經營守則, 再加法官審判時, 依法引用"誠信原則"在銀行處理法拍業務之時.
...(恕刪)


各法條那幾條及條文內容是否能貼上來一下!
感謝!

至於法官審判? 幾十年來數不清的法拍案件竟然連一件判例都沒有? 還是根本沒成案過(你不認為這個可能性很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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