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盧佳仙草案,
於103年11月10日追查上游第一化工、永昌化工。
永昌化工進口無水硫酸鈣和二水硫酸鈣,
換包裝後全部以食品級賣給下游。
而第一化工為了逃避食安法,
換裝成工業用石膏包裝,以工業級銷售。
隨後送驗檢測出鋁、硼、鋇、銅、矽及鍶等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
2014年11月20日,
李政達投書宣稱,
永昌的石膏經桃園縣衛生局檢驗,安全無虞。
永昌於2014年12月8日對食藥署提出申請,
將無水硫酸鈣納入食品添加物。
段宜康接到永昌負責人周家陳請,
於2014年12月與食藥署官員,
針對無水硫酸鈣納入食品添加物開協調會。
而後以口頭對法務部官員提醒要注意證據力的問題。
2015年6月24日完成公告,
無水硫酸鈣與二水硫酸鈣合併,
成為同一項目的食品添加物,統一稱硫酸鈣。
然安全規範亦同時修正。
2015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檢察官在FB發文。
段宜康揚言提告。
2015年11月2日,李政達再度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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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當事人承認或有公告可查詢的資料。
幾個爭議點-
1、衛生局驗測出重金屬,但詳細並未公佈。(網上找不到)
2、李政達於2014年11月20投書者,
是指經過核可進口的合法添加物二水硫酸鈣。
3、檢察官宣稱接到傳真,但已是去年的事,
除非一開始就刻意針對,否則不可能還在,
因此無法確認。
4、李政達的投書內容宣稱,
他在庭上的發言可能誤導法官,
因此在投書澄清說明。(之前臉書乃看錯,就此修正。)
PS.
檢察官指出,當初即函詢食藥署,
食藥署明確函覆「『無水硫酸鈣』並非台灣地區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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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無水硫酸鈣納入食品添加物是好事,
但哪怕沒有傳真一事,光主動召開協調會和口頭提醒都不適合。
不過作為檢察官,不應在私人臉書上發出這樣的言論,
畢竟妳可能拿不出傳真。
李政達的話就有點無言了,庭上的發言可以在臉書上澄清?有效用嗎?
如果澄清爽的,那不得不讓人質疑他的專業與公正性

至於永昌...
違法還有什麼好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