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fisheriestw wrote:
各法條那幾條及條文內容是否能貼上來一下!
感謝!

您好, 各銀行誠信經營守則麻煩請自行Google或到各銀行網站搜尋, 因為那是各銀行的內規, 名子也各自取得不太一樣, 請恕小弟無法一一提供.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DOC FILE)
第62條(原第62、65條)
銀行業應與客戶、債權人、員工、消費者、社區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益相關者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銀行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銀行業對於往來客戶,於符合法令規定之範圍內,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對銀行業務充分瞭解。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銀行應正面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作妥適之處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 2 條 不誠信行為與誠信經營
本銀行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應秉持公平、誠信與透明之方式
進行,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
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所為之商業行為,應於行為前即考量往來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
誠信行為紀錄,並避免與其交易。

其實單純的蓄意隱瞞就已經可能違反這些法條的誠信原則等, 只是好像沒有罰則, 看金管會怎麼處理?

fisheriestw wrote:
至於法官審判? 幾十年來數不清的法拍案件竟然連一件判例都沒有? 還是根本沒成案過(你不認為這個可能性很高嗎?)..

小弟說過一般人只會想到告法院, 免瑕疵擔保就只能認了, 這個詐欺觀點讓小弟覺得是一個亮點.

小弟出門玩囉, 這兩天如無法回應請見諒. 大家先做做功課, 有合理的觀點小弟也很願意接受, 畢竟小弟也想要有個真正正確的答案. 謝謝!
H.T wrote:
【聯合報╱記...(恕刪)


大眾銀、華南已經是我的黑名單

中信跟富邦在邊緣

大銀行不缺小客戶

小客戶不缺銀行

fisheriestw wrote:
銀行依啥法須遵守"誠...(恕刪)


法律原則,跟法律規定是兩件事。

killy_chu wrote:
法律原則,跟法律規定是兩件事。...(恕刪)


願聞高見!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各銀行誠信經...(恕刪)


你應該只要找大眾銀的部份即可.
以你目前列的法條我是看不出在此案中有可適用性.

wuchehong wrote:
其實單純的蓄意隱瞞就已經可能違反這些法條的誠信原則等, 只是好像沒有罰則, 看金管會怎麼處理?...(恕刪)


沒有告知或不告知的義務怎稱得上啥蓄意隱瞞?
況債權人跟得標人間根本無交易/商業行為在法律上的關係!
這也是argo12再三強調的.

wuchehong wrote:
小弟說過一般人只會想到告法院, 免瑕疵擔保就只能認了, 這個詐欺觀點讓小弟覺得是一個亮點.
...(恕刪)
_
過去幾十年來無數個法拍案中, 怎確定沒人告過銀行詐欺而未成案(當然也就如現在的狀況查無判例)? 且這狀況存在的可能性還相當高! 既如此何來啥亮點?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fisheriestw wrote:
你應該只要找大眾銀的部份即可.

您好, 大眾銀行的部份的部分小弟沒找到, 可能只是對內公布, 因為金管會有要求銀行訂定誠信經營守則, 重點是只要有誠信經營守則就好了, 一則小弟想討論的是通案, 二則其實內容不太重要, 理由如同下面所說是為了加強心證.

fisheriestw wrote:
以你目前列的法條我是看不出在此案中有可適用性.

您還在在意適用性或適法性, 因為您不知道小弟這部分已經是在強調加強心證的部分.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 所有契約行為均得尊守誠信原則, 而銀行在相關法規及內規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各銀行誠信經營守則) , 又再次強調對誠信原則尊守的義務並擴張至其他行為, 再加上社會大眾期待, 這都會讓法官心證上認為銀行是一個比一般人更要有高度標準去尊守誠信原則義務的單位.

fisheriestw wrote:
沒有告知或不告知的義務怎稱得上啥蓄意隱瞞?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 如果不告知有違誠信原則, 即有告知義務.

fisheriestw wrote:
況債權人跟得標人間根本無交易/商業行為在法律上的關係!
這也是argo12再三強調的.

argo12兄很明顯的把這當作一般的詐欺型式, 而誤認小弟所指的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是指銀行跟買受人, 實際上小弟所指的是移送法拍過程中, 契約雙方為銀行跟法院, 雙方彼此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而買受人對銀行為不相關之他人, 銀行與買受人間沒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而在公告得標過程中, 契約雙方為法院跟買受人, 雙方一樣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事實上目前法院法拍對於明顯已知的重大瑕疵是會記載於公告上(至少兇宅會), 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聞稿, 尤其是銀行提供的部分應該要全部記載.

而銀行委託or授權法院辦理法拍,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法院有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銀行如果未依誠信原則的義務向法院通報已知瑕疵, 造成法院錯誤未記載於公告上, 也間接造成買受人錯誤而出高價受損, 造成銀行得利(少虧損or免虧損), 這就應該符合詐欺罪的要件, 只不過這的確不是一般常見的詐欺型式(間接正犯).

fisheriestw wrote:
過去幾十年來無數個法拍案中, 怎確定沒人告過銀行詐欺而未成案(當然也就如現在的狀況查無判例)? 且這狀況存在的可能性還相當高! 既如此何來啥亮點?

您似乎還無法認清這種案件要成案的真正關鍵點, 包括小弟說過的稀有性及高難度.
1. 一般人只會想到告法院, 免瑕疵擔保就只能認了, 根本不會想到銀行可能蓄意隱瞞(刑事部分沒起訴的查不到不算, 民事部分完全沒有因為法拍兇宅而告銀行的案例).
2. 即使想到去告銀行, 沒有其他足夠懷疑蓄意隱瞞的事證疑點, 檢察官根本不會調查.
3. 告銀行即使有懷疑蓄意隱瞞的事證疑點, 要調查證明蓄意隱瞞還是有很高的難度.
4. 最後的一點, 銀行不可能冒被依違反誠信原則起訴的風險, 如果真有任何把柄被抓到也一定會在起訴前達成合解.

雖然您認為之前新聞上台南地院提出對銀行告詐欺的可能性之說法是記者編的(目前也無法證明), 可是小弟還是認為如果是有根據的提出這個之前沒人想到的論點就是個亮點.
台南地院:銀行若隱匿 恐涉詐欺罪
單親媽媽莊明玉買法拍凶宅事件,債權銀行大眾銀行被質疑明知凶宅,卻隱匿未告知。台南地院表示,已蒐集疑點,將研議函請檢方偵查大眾銀行是否涉詐欺。
..........
針對這起法拍凶宅爭議,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李杭倫昨指出,法院已函莊明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請求協助。他說,莊女可打民刑事官司,刑事部分,大眾銀行若有隱匿凶宅事實,檢察官可依詐欺起訴。
..........
wuchehong wrote:
argo12兄很明顯的把這當作一般的詐欺型式, 而誤認小弟所指的第一人跟第二人是指銀行跟買受人, 事實上小弟認為的第一人是銀行, 第二人是法院, 第三人才是買受人(就尊守誠信原則的關係上來說).(恕刪)


wuchehong兄所主張的角度與小弟所學實在不同;

竊以為台灣法律人多如過江之鯽,若此路可行,應早有案可稽。

又詐欺非告訴乃論,wuchehong兄可逕向地檢署告發,若可成案,當可為後人借鏡。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wuchehong兄所主張的角度與小弟所學實在不同;

感謝argo12兄, 的確小弟不習慣一些法律用詞想直接用口語化表示, 反而把一些人稱關係表達的很怪.
如果要比較像一般法律的形容方式的話, 那大概應該說移送法拍過程中, 契約雙方為銀行跟法院, 雙方彼此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而買受人對銀行為不相關之他人, 銀行與買受人間沒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而在公告得標過程中, 契約雙方為法院跟買受人, 雙方一樣有尊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重點是如果讓法官認為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這個民法之帝王條款, 可能有不少空間可以發揮, 並不限於詐欺跟侵權行為這兩項而已, 只是中間有法院這個間接人, 要請對律師把一些因果關係套對.

argo12 wrote:
竊以為台灣法律人多如過江之鯽,若此路可行,應早有案可稽。
又詐欺非告訴乃論,wuchehong兄可逕向地檢署告發,若可成案,當可為後人借鏡。

小弟已經說過這這種案件的稀有性及高難度, 在檢方要能夠證明蓄意隱瞞難度非常高.
而本案已算是實質和解又無明顯事證, 就算是由台南地院主動移送檢方, 檢察官也大概是直接簽結處分.

小弟想討論的是就通案來說, 對於銀行如果蓄意隱瞞法拍中自己承擔物件的已知瑕疵, 有無任何的法律責任?
至於抓不抓的到, 那又是另外的問題, 不過看好幾位網兄的說法, 不知是不是存在小弟or外人不知道的方法可容易證明銀行事先知道瑕疵or兇宅等? 非像小弟想像的那麼高難度, 不知是否有網兄可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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