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大馬1251 wrote: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恕刪)


實施要點是法規嗎?

大馬1251 wrote:
人命關天,走司法途徑釐清責任歸屬,這會很過分嗎?...(恕刪)


去讓人家告一次就不會說這種話.....
虎克貓 wrote:
實施要點是法規嗎?...(恕刪)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事實擺在眼前,台中的導護工作是依據上述規定,
不然你有啥高見?


去讓人家告一次就不會說這種話.....(恕刪)

被告的感覺肯定不好受。
可是當意外一旦發生,且人命關天,尋求司法途徑釐清責任歸屬,這會很過分嗎?
聰明的人, 還沒顧及他人, 就先想到自身利害關係,
笨的人, 還沒想到自己, 就先想到別人,
志士仁人, 無求生以害仁, 有殺身以成仁

那些志工導護媽媽, 婆婆和義交們 難道他們不怕責任問題, 官司嗎?
那些志工導護媽媽, 婆婆和義交們是笨的人嗎?


我相信在台灣還是有很多有愛心, 願意負起照顧學生安危的老師, 而這些老師是笨蛋嗎?
記得去年颱風, 中南部有一對老師夫妻為了怕學生沒飯吃, 沒人照顧, 颱風夜晚上上山趕回學校, 結果被落石壓死, 難道這對好老師是笨蛋嗎? 不, 那些志工導護媽媽, 婆婆, 義交們和好老師才是這社會上令人尊敬的人.


虎克貓 wrote:
實施要點是法規嗎?...(恕刪)


虎大可以分辨要點、辦法、事項等和法規的不同,應該知道需否交通導護這種細項不可能明文在教師法或公服法裡

且老師需否交通導護已被概括在教師法及公服法規定的權利義務裡,所以主管機關才會明文在要點裡

我前面就認為主張拒絕導護有理的理由都是托詞、胡扯亂吵居多,如恐龍判決、需有法定交通指揮權、需法律明文規定等

其實老師都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而不是完全沒辦法分辨要點、辦法、事項等和法規的不同,也不可能完全不知道教師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如此胡扯亂吵、誤導沒有足夠法律常識的民眾,如此爭取權利的方式,很難獲得他人認同及尊重

虎克貓 wrote:
去讓人家告一次就不會說這種話..... ...(恕刪)


現在的法律,每個人都沒有拒絕成為被告的權利

finepupil wrote:
虎大可以分辨要點、...(恕刪)


大大可以解釋老師是否有交通指揮權嗎? 如果學校放下路障, 車輛執意要通過, 有違法嗎? 有交通事故由誰來負責?

finepupil wrote:
現在的法律,每個人都沒有拒絕成為被告的權利...(恕刪)


所以要避免被告啊....
難道志工導護媽媽, 婆婆和義交有交通指揮權嗎?
誰都知道只有警察才有交通指揮權,
要當老師的請找回當老師的熱忱, 若沒有請儘早離開學校教職 找個補習班, 專門教書搞升學率, 也不用管學生安危和家長態度.
外面應有一堆有熱忱的流浪教師等著進到校園守護學生, 教導學生.
cman4434 wrote:
大大可以解釋老師是否有交通指揮權嗎? 如果學校放下路障, 車輛執意要通過, 有違法嗎? 有交通事故由誰來負責?...(恕刪)


交通部90年有做過函釋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10.26.交路九十字第060667號函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
節錄內容如下: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
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

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
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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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根據交通號誌放下路障,若車輛執意要通過,這當然違法。
就好比:某車超速闖紅燈,將正在綠燈過馬路的學童當場輾斃,該駕駛絕對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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