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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450749
CcCManCcC wrote:
是啊,我覺得建商全責,不然勒?就算家屬向中捷求償,頂多中捷再向建商求償回來。
掉人家軌道不是全責不然是啥?全自動化系統本來就不是能隨便入侵。
倒是我有超護航大重機嗎?我怎自己不知道?
我完全就事論事。
頂多是你剛好看到一篇我在挺的。
其他在唱反調的你沒看到而已
我們認為中捷有責, 啊不然咧?
中捷無責的話是要改啥SOP?
你這種錯亂的邏輯一點都不敢恭維
這叫就事論事? 別笑死人了好嗎?


nerdwannabe 你知道自己拿哥吉拉比喻是不妥就好了,後面把哥吉拉凹成吊臂就不需要了....你要東拉西扯也沒什麼討論的意義

喔, 巨大吊臂的攻擊跟哥吉拉攻擊是差不多的, 都是無法預測的巨型物體砸到高架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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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451100
Brian 168 wrote:
營造業法建商一般統稱...(恕刪)
第三十二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XXXXX 其他等等補充 XXXXX
大型吊車 一般正式稱呼稱為起重升降機 依照其機具能承受額定荷重而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例如(摘要)
第 22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這次已經知道使用吊車鋼索不依規格, 使用未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
這些都需要上報管理機關, 機具事前檢查報告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例如
第 16 條
1.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為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2.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3.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看機具所屬事業單位 如果註冊地在台中就台中的事)
如果興富發只是委託子公司外包租用機具,到台中南屯施工
就分機具管理原本是中央還是哪個地方政府管
以及現場作業工地主任 未依照規定時 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給予的稽查及處罰

Brian 168 wrote:
起重升降機
看到奇怪的單位出來了吧 勞動部 一片安靜無聲
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災害致死災害
災害防治對策: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三、工作場所之巡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勞委會嚴格限制以起重機具乘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
勞委會業於97年5月8日修正發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本次修正重點均以配合防災措施為主軸,尤其針對以起重機具乘載或吊升勞工作業屢生事故問題,特別修正明定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作法,並具體限縮例外許可範圍及配合增列搭乘設備之構造簽認、載重限制、安全係數、試吊測試、檢點維護、指揮等安全配套措施,對於勞工生命安全將更具保障效果。
據勞委會統計最近8年起重升降機具之職災死亡人數,89年至96年起重升降機具所造成之重大職業災害共252件,罹災人數計261人,每年平均發生約32件,造成每年約33人死亡。其中導致罹災人數及比例最高之肇災媒介物,首推移動式起重機,其肇災百分比在31.8%至56.4%之間。
事故頻傳!勞動部:超過25年吊車定檢效期降為1年
2018年10月23日
[新頭殼newtalk] 移動式起重機(可稱為吊車)這幾年來從事吊掛作業事故頻傳,勞動部今(23)日指出,將縮短製造超過25年之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合格之有效期限由2年降為1年,並要求雇主每年自主檢查,以加強吊車檢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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