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nce wrote:所以他該死要去拆舊大...(恕刪) 你要問的是,他當初同意的土地使用限制,為何要撤除,要求放寬土地使用限制?還有,是哪個傢伙告訴他當年允許的工轉商協議,可以不到20年就拆除重建?真的那麼偉大,又何必執著20%容積獎勵,1600億梭哈全捐了呀!
JasonQ wrote:那是檢察官的責任不是你、我檢方手上的資料絕對比你我多檢方要如何說服法官,要看他手上的證據。不是你我這種街談巷議等級可以比擬 對阿,所以北檢要先做的應該是去行政法院告發京華城獎勵容積行政處分有違法,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北檢才能說違法。行政訴訟前這個獎勵容積就是合法,就跟國會監督法釋憲前就是合憲一樣。北檢不知道嗎?他一定知道,但他想辦貪賄案,把所有關係人當貪賄犯先抓了再說,北檢才不在乎獎勵容積合不合法。
內政部66.12.31台內營字第七六五九九一號函都市計畫之發布實施不僅關係都市之健全發展,對於人民之權益尤為密切,因之都市計畫法特別規定計畫擬定後應辦理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均得於展覽期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但由於並非人人皆有閱報之習慣,因而未能知道公開展覽之期限及地點,自亦無從提出意見,故往往在計畫依法發布實施後始發現計畫影響本身之權益,致到處陳情關說,徒增都市計畫執行之困擾,亦違背公開展覽之立法旨意,為彌補上項之缺失,應請確實依照下列二點規定辦理。一、擬定計畫單位應注意在計畫區內之適當場所舉辦說明會,指派負責規劃人員到場詳細解說計畫之目的、內容及好處、計畫面積廣大者,並應分區舉辦。二、擬定計畫單位應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之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 即以一面辦理公開展覽,一面辦理說明會方式作到計畫區之居民無人不知無人不曉,而且不但能知道公開展覽之辦理,更都能了解計畫之內容及其對本身之影響,換言之,以做到廣為週知為目標。註:補充67.3.28台內營字第七八○八二四號函所以柯文哲蓋章的公開展覽三十天期間,怎麼沒有議員或任何人提出意見或反對?
JasonQ wrote:你忘記監察院的糾正案? 監察院的功能先了解一下,他不能判定行政處分違法。而且監院那個糾正引用的行政訴訟判例是威京要用京華城原樓板面積做基礎容積率的的行政訴訟,因為敗訴所以威京只能用560%當基礎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