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ohmoto_tw《英國皇家經濟學會期刊統計1983-85年學位論文,應該有蔡英文的吧?》

就是不爽 wrote:
如果是LSE修正過的資料,要怎麼提供給你?
所以,你得先承認LSE是不是有修正過,我才能提供給你,不是這樣嗎?
 
依照常理/常識判斷,當然不是這樣
【兩個作者】是你講的,既然你引用LSE網路資料
不是本來就應該你要提出引用資料的網路連結,讓大家查證嗎?
不然大家怎麼知道你引用資料的真偽?
 
結果你卻說【你得先承認LSE是不是有修正過,我才能提供給你,不是這樣嗎?】
怎麼變成先貼出資料的你,不需提出網路連結舉證
卻要質疑的人,先承認有你所謂的【兩個作者】,然後你才能提供資料??

你們現在流行提出資料都不用舉證了嗎?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turtlins wrote:
我算過了啊,
蔡英文打了101個affect,其中一個打成affct,嚴震生就抓出來大講特講,
蔡英文打了2010個and,其中一個打成asnd,嚴震生就抓出來大講特講,
那444個錯字有一堆就是這樣來的啊。

您的意思是444個錯字大部份都是這樣子?
對於一部正式發布的博士論文,如果有444處這樣的錯字,當然是絕對不應該發生的
正式版的博士論文一定校訂再校訂,雖不能說完全不會有錯字的機會但可以錯444字也非常離譜
怎能怪別人抓出來大講特講?
這根本不會是一本"正式"論文應該有水準...
說句笑話,你要在國圖找一本碩士論文有這種離譜的錯字量的也很難...
何況是LSE這種知名學府的"博士"論文...
這種垃圾等級的東西為什麼不應該抓出來大講特講?
turtlins wrote:
說到這個陳學聖,我就(恕刪)


不能帶人, 不準錄影, 不準拍照 如果沒有鬼, 還怕上不了台面嗎? 這不就是一翻兩瞪眼的東西, 大家也不用爭了. 如果給他帶人, 給他錄影, 給他拍照, 最後陳學聖也沒辦法反駁, 那大家就會覺得是真的,

樓主貼的那個樓也一直也爭議在, 保密期限早就過了還再保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938955

以下轉貼wiki
---------------------------------------------------------
1984年,蔡英文遵從父親意思離開倫敦,返回臺灣[26][63]、定居臺北市[45]。同年,她在臺北市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先後任副教授及教授[32][64]。作為法律學者[65],專長為國際經濟法與競爭法[32],主要教授法律和國際貿易等科目[24][63][62][66][67][68][69][70]。教書期間,她先後受聘在幾家法律律師事務所工作,包括早年聘任陳水扁為律師的聯合法律事務所、及本土色彩濃厚的萬國法律事務所[26],主要擔任國際經濟法的諮詢顧問[71][72]。

1991年,在臺北市的東吳大學邀請她,到新設的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任專任教授[24][69][71][73]。由於必須辭去國立政治大學職務,她在7月向該校法律學系所長兼系主任法治斌遞交辭職書[71]。在辭意堅定的情況下,法治斌尊重個人意願,將其原本在法律學系的專任教授職,改聘為兼任教授[71]。

1993年至2000年,蔡英文轉往擔任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74]。1996年,她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71]。1997年,經登記取得執業資格[66][67][68][71][75]。
turtlins wrote:
統一回覆:政大保管的(恕刪)
有個資法的問題,蓋住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可以(不過也不用大家都知道),剩下的,才是大家想要看的資料
酷里斯帝 wrote:
又是這種.....
01一堆啊~逆我者白癡的概念。


當然不是全部啊,

只有有些是啊。
oldchang1205 wrote:
您的意思是444個錯字大部份都是這樣子?


意思是要我再舉幾個例子?

蔡英文300多頁、12萬字博論中,

出現了 23 個A VER,

其中 3 個打成了An VER,嚴震生就抓出來大講特講;

蔡英文300多頁、12萬字博論中,

出現了 35 個appear,

其中 2 個打成了 apper 和 appera,嚴震生就抓出來大講特講。

還有,

那444個並非都是拼字錯誤,

像蔡英文博論有 5 處寫car industry、1 處寫motor industry,

嚴震生堅持要寫auto industry,

這樣就被他算成 6 處錯誤。

蔡英文博論有 2 處在冒號後小寫 is,嚴震生堅持要大寫 Is,

有 1 處在冒號後小寫 does,嚴震生堅持要大寫 Does,

有 1 處在冒號後小寫 or,嚴震生堅持要大寫 Or,

有 1 處在冒號後小寫 ought,嚴震生堅持要大寫 Ought,

這樣就被他算成 5 處錯誤。

你覺得呢?
small_white wrote:
不能帶人, 不準錄影, 不準拍照 如果沒有鬼, 還怕上不了台面嗎? 這不就是一翻兩瞪眼的東西, 大家也不用爭了. 如果給他帶人, 給他錄影, 給他拍照, 最後陳學聖也沒辦法反駁, 那大家就會覺得是真的,


啊?要給他帶人、給他錄影、給他拍照?

照你這標準,

那個資法還訂個屁啊。

你可不可以稍微有點現代法治的觀念啊。

陳學聖如果不是怕看到貨真價實的證書影本,

幹嘛不敢去看呢?

這不就是一番兩瞪眼的事嗎?

除了不知是要背叛良心,還是背叛疑英派之外。

small_white wrote:
樓主貼的那個樓也一直也爭議在, 保密期限早就過了還再保密


啊?

爭議還在?

說來聽聽啊,爭議什麼?

保密期限過了?

你到底有沒有看高教司的回覆啊?

哪來的保密期限啊?
ura0414 wrote:
有個資法的問題,蓋住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可以(不過也不用大家都知道),剩下的,才是大家想要看的資料


你到底知不知到個資法的精神啊?

而且哄,

照疑英派的標準,

即使全部揭露,他們都還疑個不停,

你這裡蓋、那裡蓋,

他們會接受才怪咧。

唉呦,

要嘛你是個前後不一的疑英派,

要嘛你是個不知到疑英派之無賴的狀況外啦。
turtlins wrote:
你到底知不知到個資法(恕刪)


本人同意就沒個資問題. 做到總統大位, 這點格局應該會有吧! 就全部開放給人查啊.
如果不想給查, 處處給你軟釘子碰也就不足以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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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書面同意之內涵)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small_white wrote:
本人同意就沒個資問題. 做到總統大位, 這點格局應該會有吧! 就全部開放給人查啊.
如果不想給查, 處處給你軟釘子碰也就不足以為奇!


你還在「本人同意就沒個資問題」喔?

可是人家倫敦大學和英國政府ICO不這麼認為欸,







簡單講,這裡的「本人」不是只有蔡英文啦。

而且,不想給查的是倫敦大學、LSE、英國政府ICO,

你找蔡英文也沒用啊,

你去找以上三個機構啊。

ICO官網有投訴功能選項啊,

就去投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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