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到底京華城容積問題 非危樓為什麼可以用都市更新法條件獎勵容積?

很x很x wrote:
不,我是看完yt蔡正...(恕刪)


所以我就告訴你,蔡正元不一定是對的

蔡正元很聰明也很努力

但是,基於特定立場的發言,不見得會完全正確
sonadora
JasonQ 一樣,我不是也是34樓就寫了,有上限,但沒有明訂規範怎麼給,所以才用都市計劃法給威京集團自提計劃嗎?
tjptw
綠建築人人可以申請標章。但是能申請容積獎勵的只有都更及危老建築。京華城不符規定。
katokikyo wrote:
監察院的功能先了解一下,他不能判定行政處分違法。
而且監院那個糾正引用的行政訴訟判例是威京要用京華城原樓板面積做基礎容積率的的行政訴訟,因為敗訴所以威京只能用560%當基礎容積率。


我的認知跟你差不多

監院糾正是回560法定容積,解除容積管制
並非不能細部設計再申請容積獎勵

最後一次的監院糾正完全是狗屎
啥自創獎勵名詞,整文根本找毛欲陷人入罪
sonadora
tjptw 給你自提計畫,不是也給了市府審核的權力,自提2000%,市政府是不會審核打退計畫嗎?是沒有審核的過程嗎?
鐵牛CEO
tjptw 可以啊 請參考遠雄THE ONE
vicence wrote:
我的認知跟你差不多監...(恕刪)


選擇性接受監察院報告?

連台北市法務局都說了「新創獎勵」

不支持柯文哲決策的都錯,是嗎?


對呀,既然要用「談條件」方式協商,就不要怪有人檢舉違法,不要怪檢調懷疑「涉犯圖利罪」

對吧?

愛用談條件方式做事,又說別人都是黑箱協商....



開始灰?

業者自提的案件,柯文哲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

優先條件是合法,不是業者的需求

你連這種利害關係都搞不清楚,一直硬拗,有意義?
在開發案件的審查中,urban lawyer 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業者提供自己的技術經驗,與公部門協商,爭取最大的利益,創造雙贏的局面,外國立法例在實踐上屢見不鮮。
在我國,謹小慎微,平安無事,大刀闊斧,撤職查辦。
lawtaipei wrote:
在開發案件的審查中,...(恕刪)


優先合法的觀念,你不懂?
自己看看吧!

你的帳號被盜了嗎?



JasonQ wrote:
自己看看吧!你的帳號...(恕刪)


到底是誰在灰?

那個條例叫綠建築自治條例

不是綠建築獎勵辦法

法條明訂的基本原則是,如果有增加的容積,要符合市府訂下的綠建築等級標章

沒有增加容積的建案會要求強制綠建築銅級嗎?不會!

但有規定沒有增加容積的建案就不能申請綠建築嗎?沒有!

你要拉高標準跟成本是你家的事市府不會管

請問那不是人人都可以申請綠建築認證標章是什麼?我前面要講的就是綠建築標章不是一個跟都更綁在一起的條件,綠建築有綠建築自己的法規辦法,不是都更案才有申請綠建築的資格,更不是因為都更案才能申請綠建築才能進一步獲得綠建築的獎勵

法規訂到有增加容積到達標準必須強制銅或銀級

但有規定不能拉高到金級或鑽石級嗎?沒有!

有明訂增加的容積達到幾%就「強制」金級或鑽石級嗎?完全沒有!

這綠建築條例有規定綠建築的標章等級各代表多少獎勵嗎?根本沒有,連都更案的綠建築獎勵都沒寫在這條例裡面,要問獎勵怎麼給,拿這條例當法源?

法條就沒寫你是要叫公務員拿這個法條出來否決超過法律規範範圍的邏輯在哪?

對於獎勵,「沒有規範」跟「規範沒有」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意義

如果今天法條有寫增加容積達到30%「必須」做到綠建築鑽石標章驗證,那才叫這個法條規範了像京華城這個案子依法強制鑽石級綠建築,這就變義務,當然就不會有獎勵機制也不會有討論空間,法條有寫嗎?就沒有!

你拿新聞稿解釋法條效力我就已經看到疑惑了,結果你還不仔細看條例細部條文怎麼寫,自己就放大法令的範圍和效力…我還惱羞個什麼東西啊…
tjptw
真服了你不去看法規就支持他的耐心。
redbigcard
真服了你繼續掰下去的耐心。

sonadora
wrote:
到底是誰在灰?那個條...(恕刪)
你本末倒置了吧!綠建築要求了新建築需符合綠建築規範並取得標章。但是對於獎勵部分他法有明訂。本法並未提出容積獎勵。「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因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致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者,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

綠建築是新建築應完成的義務。但是要獲得獎勵依然要符合都更及危老條件。京華城都不符資格。換言之,新建築不會因為拿到綠建築標章而取得容積獎勵。會拿到獎勵是因為符合都更危老資格,同時取得綠建築標章才得到額外容積獎勵。容積獎勵的法源來自於都更而非綠建築。

所以京華城所提計畫書要求的容積獎勵依法無據啊。

JasonQ
如果他連這種關係都不知道,你跟他講再多都沒有用,對下定決心硬拗的人來說,事實不重要
tjptw
很難相信黃珊珊身為律師也能睜眼說瞎話扯這20%合法,比鄉民還不如。

vicence
wrote:
我的認知跟你差不多監...(恕刪)

依照北市議會「京華城容積違失專案調查小組」調查結果,2020年5月21日都委會765次會議,與會委員要求給京華城獎勵,但並沒有說是哪一種,後續白仁德於6月20日主持專案小組會議,7月3日京華城發文都發局提出「獨創的容獎方式」,也就是如今被人詬病的容積獎勵20%,同月7日由黃景茂簽呈,並在30日彭振聲拍板決定用容積獎勵補償京華城。


專案調查小組召集人游淑慧表示,北市議會「京華城容積違失專案調查小組」經過多次會議已釐清相關過程,發現前市長彭振聲、前都發局長黃景茂當初只憑京華城1頁報告,便簽核讓京華城容積案進都委會審議。


這「獨創的容獎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公務員依法不能核可。除非你立法讓這獨創容獎得到法律依據。這樣懂了嗎?

JasonQ
隨著黃景茂列為被告之一,台北市議會專案小組的訪談資料陸續揭露,當初整個審議流程很有問題
JasonQ
當「審議」的工作變成「研議」,已經是「裁判兼教練」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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