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0216 wrote:學說和實務上的確有「使用竊盜」之別但是否適用則依個案而定若想一勞永逸唯有修法一途因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無此意圖則不構成竊盜罪 這是非常官樣的說法,教科書例題都會這麼講,不過很好玩的是,”意圖”如何是誰決定的?因為最後還回去了,所以證明當時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是這樣麼?好,我原本是打算偷來用順便賣掉的,結果發現路上有警察盤查,於是摸摸鼻子不甘不願滴騎回去物歸原主,請問我有沒有”意圖”??如果我其實是打算偷來用順便賣掉,結果警察盤查抓個正著,我說我正打算完璧歸趙呢,你沒看到我正朝物主的家騎回去喔?我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啦,檢察官信不信我呢?所以誰能決定你有沒有意圖?很清楚了.
這明顯是法律問題吧?怎麼扯到檢察官身上?內容有提到: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不告而取就是偷阿,不能說還回來就沒事!在未告知的狀況下逕自取用他人物品就的當下已經損及他人權益了。怎麼能因為還回來而不算犯法?這漏洞也太大了,有心人利用起來真是好處多多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