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判無罪 小警察貪25萬元判12年!

白色の瞳 wrote:
吳乃仁拿了誰的錢,請...(恕刪)

我猜你又會問洪奇昌賣了哪塊地~

吳/洪兩人收受獻金賤賣國土~一個賣地/一個收錢~
定讞了都能發回重審~這倒是沒什麼人關心~


白色の瞳 wrote:
而且該地段有沒有賤賣,仍是個問號!...(恕刪)

真是好個“無罪推定”~
發回重審也不是你說的鑑價問題~
而是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或是曾經有賣地記錄這旁支末節上~

jedijack wrote:
我猜你又會問洪奇昌賣...(恕刪)


不要迴避問題。

判決書根本沒說吳乃仁有拿錢,另外土地的價值認定有沒有賤賣,也不是由你認定的。


felicitas wrote:
連014行為時是立委...(恕刪)


真的很厲害
吳離職8個月---有實質影響力
林現任---無實質影響力~~~
jedijack wrote:
真是好個“無罪推定”~
發回重審也不是你說的鑑價問題~
而是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或是曾經有賣地記錄這旁支末節上~...(恕刪)


這不是我說的,是下面的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t1.htm


那你的意思是說這篇報導是屁囉。
A是官員,B是立委,C是廠商。

A跟B是朋友,A官員有權掌握某國有土地買賣,B立委受C廠商的委託關說A官員,把土地賣便宜點,

A官員接受B立委的關說,拍板以不低於公告現值的價錢便宜將土地賣給C廠商。

假設並沒有A官員及B立委拿錢的具體事證。

請問A官員及B立委是犯了比較重的貪汙罪,還是比較輕的背信罪。

都沒拿錢了,哪來的貪污?

白色の瞳 wrote:
都沒拿錢了,哪來的貪污?...(恕刪)

只有公務員身份才會涉及“貪污”~

洪奇昌收了春龍1300萬獻金~所以不算收錢?
吳乃仁賣地是參考“公告地價”?所以不算賤賣?
台糖內部的8億7000萬不是台糖“標準估價程序”?
吳乃仁拍板的6億2000萬又是什麼程序?

剛開始不是對政客貪污義憤填膺~
怎麼忽然間~大家的清廉標準又變得這麼寬?
jedijack wrote:
只有公務員身份才會涉...(恕刪)


吳乃仁裁定由台糖人員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霧峰的土地,並賦予春龍公司「議定優先購買權....

都已經公開標售了,每個人都可以出標,沒有其他人標這塊地,當然只能賣給春龍。

這塊地被公開標售,如果真的賤賣,自然很多人會搶標,沒有其他人搶標,就代表市場對於這塊土地的價值有

意見,興趣缺缺。

就像是一幅畫由拍賣公司公開拍賣,底價1000萬,市場認為這幅畫有兩千萬的價值

,但問題是直到拍賣結束只有一個人出一千零十萬,沒有其他人出價,

,最後這幅畫就用一千零十萬賣出,請問拍賣的公司有賤賣這幅畫嗎?

jedijack wrote:
洪奇昌收了春龍1300萬獻金~所以不算收錢?


按照你的邏輯,馬英九收受的政治獻金,算收錢???

那請問林益世私下收受地勇公司的6300萬算???不算貪汙???算喬事費用???

你的邏輯

白色の瞳 wrote:
吳乃仁裁定由台糖人員...(恕刪)
原本台糖所有霧峰工業區土地,92年先租後賣給春龍開發,依據98年7月3日中央社報導:「公告現值加4成出售,出售總價約新台幣8億7000萬元裁示出售底價為6億2387萬多元。台糖在標售這些土地時,除春龍外,另有人投標,且出售高過春龍,但因春龍公司擁有優先購買權,以6億2688萬多元得標。」以得標價計,春龍開發取得土地成本約為公告現值的1.00877倍。
http://ecology.org.tw/news/view.php?id=18
jedijack wrote:
另有人投標,且出售高過春龍,但因春龍公司擁有優先購買權...(恕刪)



你先搞清楚甚麼是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兩個人都出一樣的錢,有優先購買權的一方有優先權利購買。


如果真的有廠商出更高的價錢,還是被春龍得標,那一定不是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該出價的廠商不具購買此土地資格...等。

寫這篇文章的人,連甚麼叫優先承買權都不知道,你確定這個叫吳金樹的人寫的文章,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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