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blegun wrote:
而對於"普通人之間"
六年前2009年
當年美國被判敗訴的網友須賠償原告的賠償金總金額就已高達近2000萬USD
(不包括被告網友和解金的部分)
你舉出的這個例子其實跟你想陳述的論點幾乎無關。
第一,這些美國的訴訟案例是針對部落客(BLOGGER),而不是網友,這在你所引敘的華爾街時報文章裡有講到。因為部落客在今天的網路世界是游走於評論家跟新聞工作者的模糊游離身分,他們寫的東西許多時候會給讀者一種"專業"的誤覺。這就是為何他們的作品在美國法律上已游離到類似新聞的範疇。
華爾街時報裡講的那個訴訟案子是有關一個部落客因在她撰寫對一家色情網路公司的"調查報告"而被對方告上法庭。
簡單講,那個部落客不是因為她和另一個網友談話甚至對罵而被告;她被告是因為她發布了對色情網路公司他自己的"調查報告",而被對方認定是不實報導。
這個案子是有關於新聞自由的辯論,跟言論自由無關。有趣的是,這位部落客還引用紐澤西法條裡特別對新聞從業員提供的保護法來辯護,更證明了她一心把自己的言論認定是新聞報導,而不是個人之間的對話。
若說這個案件對個人言論自由有任何關連的話,那就是在全案於2011年打到紐澤西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特別提到"在網路論壇的言論屬於個人對話範圍,而不屬於新聞範圍"。間接的證實了最高法院把論壇對話視為言論自由的態度。
第二,就算美國部落客所付的法律風險較高,就如華爾街時報所寫,許多針對部落客的興訟案仍然在進到法庭前就被法院退回不採納。就如同這個部落客案件,審理還在進行中,輸贏還在未定之天。不過不用為這位部落客擔心,她早就高枕無憂的買了訴訟險來支付他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