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退回服貿"還是"先立法,再審查?為什麼這2種口號可以共存??

Obao wrote:
謝謝指教,是自己想過的

例如
用20萬美元來台灣投資所帶的2個專業人士,可以帶眷屬,而且人數沒限制,可以享用全民健保資源。
現在健保漲也就算了,還要幫忙付擔陸商人醫療,不覺得心裏不舒服嗎?

貼近生活的東西很多,國安問題我也認為扯太遠


一、在台居留期間:
(一)大陸人士任職於在臺陸資企業(包括新設公司、分公司、投資台灣原有公司)人數限制:

1、投資金額或,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每增加50萬美金得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2、大陸人士任職於在臺陸資企業辦事處,營運資金20萬美金以上,得申請1人。

(二)陸資企業聘僱之大陸人士來臺:

1、任職於新設公司、分公司:

(1)設立未滿1年者,營運資金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外資企業為500萬元以上)。

(2)設立1 年以上者,最近1 年或前3年平均業額達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上( 外資企業為1 , 0 0 0 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300 萬美元以上(外資企業為 100萬美元以上) 或平均代理佣金達100 萬美元以上(外資企業為40 萬美元以上)。

2、聘任人員:
(1)經理人: 1人。

(2)主管或專業技術人 員(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已實行投資金額30 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1 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 人。

(三)在台任職大陸人士之配偶,未滿18歲子女,人數不拘。


你光說"人數不拘"看起來很恐怖

但你覺得
來台大陸人士有幾個配偶?
有多少個未滿18歲子女可以來台?

至於健保對外籍人士及僑胞也有人有意見
這不是來台人士獨有問題

miamivice wrote:
一、在台居留期間:(...(恕刪)


疑?

ECFA官網已經當掉,你怎有辦法進去?

原本下載的檔案毀損,想重新下載,結果連結不上去!

幫你補充一些資料:


一、本規定所指的服務提供者,指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兩岸任一方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該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二)在該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該方從事與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相同的商業經營持續三年以上4,其中:

從事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應已在該方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的一方銀行機構,應在該方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從事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證券期貨公司,應在該方獲得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從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保險公司,應在該方獲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2.在該方繳納所得稅。(健保費也是要繳納)

3.在該方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一)一方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

1.註冊登記證明影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稅證明影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4.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5.其他證明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文件或其影本;
6.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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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不一定過關,得通過審查。
如果是其它國家,
先簽約再慢慢立法是可以的,
但是遇到大陸這個擺明要併吞你的國家,
台灣國的應對條文就是要先準備好。

既然聲明一定要簽,
那就先準備好防止台灣被滲透、掏空、倒債、機密情報竊取.....的條文和機構,
並且擁有全民監督的機制。

美國的妨駭能力不錯吧?
但連最機密的f35戰機、核能潛艦、航太載具....設計圖都被大陸的網軍給偷去了,
進而抄襲出"姦10、姦20......"等戰機 與 先進導彈,目的就是要壓制亞洲,
台灣有美國幾分之幾的能力?
現在中國直接開口要有國安疑慮的產業,
先立法,全民審核沒問題後再簽約,這樣不合理嗎?
把服務貿易協定退回到審議階段之前
然後立法來審查並監督協定
很清楚明瞭的訴求

先前馬先生答應三項反對一項
反對的那一項就是"退回服貿"

服貿不能退回前一個步驟
那其他三個訴求答應了等於沒答應
做了也等於現階段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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