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左 wrote:證據一證據二...(恕刪) 請問我國是許可制還是報備制?哈,又要放大絕嗎?違憲嗎?局長有沒有違法違憲請去告發,採取聚眾騷擾是正當程序嗎?你們把周邊的商家住家的人權跟權益擺在哪裡?口口聲聲說正義,在我的眼裡你們是獨裁!
邪左 wrote:證據一證據二...(恕刪)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請問你 現在警局外的民眾 有了解二十二和二十三條在說什麼嗎?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許可限制事項)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看起來警方也是依法執行啊 依據上述理由 決定許可與否只不過方仰寧嗆聲我不會核可你的申請而已
邪左 wrote:你們沒在看我貼的證據...(恕刪) 上面好幾樓了,看了沒?!這年頭嘴巴上嚷嚷我要殺人就有罪嗎?!若說他發言不當,那可以討論;說他違憲,你得舉證他違反了哪條憲法。好大的官威又怎樣,是違法還是違憲?林非帆還派代表去見白狼,還沒當官,就學了官僚作風,豈不更可怕。
豆子小珍珠 wrote:上面好幾樓了,看了沒?! 看過了,但是你還在跳針。這一切都跟未來一點關係都沒有。就算他這次集會違法,你也不可以規定他未來都不能做這件事情。而且他們默默地在那裡五年,到底是做了什麼有嚴重到需要被褫奪公權的事情?
邪左 wrote:那也是過去的事,干未...(恕刪) 聖人我就知道你是聖人太感動了那你因該快去和白狼做朋友啊浪跡天捱都是過去事了未來因該攜手迎向美好的未來PS我還真沒闖過紅燈還有小朋友邏輯這詞你用的怪怪的喔建議先看看維基百科在來說說邏輯
邪左 wrote:那也是過去的事,干未...(恕刪) 是你在跳針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光這一條就可以限制其未來申請室外的集會遊行了PS:我從頭到尾都尊重他們到外縣市的集會權利噢,我相信方局長也是;但是這裏是台北市,那是方局長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