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名嘴染黃 女赴法院提償4674萬


THE666 wrote:
別在那邊罵NCC,我...(恕刪)

這樣說好像也有道理欸~~

不過NCC差應該也是事實啦((茶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五位數內絕對搞定...(恕刪)


包括兩位數的小數点?

Supremeape wrote:
哇嗚 有機會得到這麼多錢嗎?


會評估這個女的的社會地位所受教育程度,
所造成的影響或否可受公評。
然後再衡量被告的。

4000多萬我還是認為是媒體打錯了。
NCC啥時候罰過年代了?

瀆職!

爛機關
幸福很簡單 wrote:
看來戴立綱&彭華幹在...(恕刪)


誰肯定啦?!

我目前看到的反應,大略可以歸類為
1.例如我,反對,覺得很不舒服
2.私下說可以,搬上檯面不宜
3.女性有穿的自由,旁人有議論的自由,但若當事人不滿則構成性騷擾
4.不妥,但攻擊中天者顯然雙重標準(例如婦團對周議員失言事件的反應)
5.NCC大小眼,比這更物化女性的媒體開罰了沒?!
6.非常肯定龍捲風的,請舉例......

豆子小珍珠 wrote:
3.女性有穿的自由,旁人有議論的自由,但若當事人不滿則構成性騷擾


有人說,穿著也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Supremeape wrote:
婦女新知基金會協助兩名女性當事人到士林地方法院遞狀,分別提起訴訟,以人格、名譽受損為由,向中天電視、主持人戴立綱及節目來賓彭華幹總共求償新台幣4674萬餘元,要求道歉和回復名譽。



4674萬?4674塊我都嫌貴...鑲金的嗎
毀謗罪頂多罰個幾萬而已啦
幾千萬想太多了,你以為你是誰啊
大學生的法律常識...
基本上我們把法律擺在前頭來看:
任何人都有穿著的自由(包含不穿),但是其他人都不可以對他有任何違法的(包含污衊)行為,
這是法律及人權所給予自由的權利及保護

但是你今天如果參與公共事務你的穿著、行為就有其必須一定的規範,就必須接受公眾的評論
-上班被偷拍,你可以拒絕,可能連拒絕都不用就可以對對方提出告訴
(這跟穿什麼沒有關係,但是法律有規定公共場所衣著不可妨害善良風俗之類..)
-參與遊行,抗議,代表公署行使任務,代表特定組職執行任務,這樣都是可受公評

劉小姐的衣著狀況,並不符合常態穿著

但是這位不知名的小姐,在衣著上適不適合常態值,可能會有比較大爭議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覺得龍捲風有評估過,所以不在他身上做多點評論的原因....

也許你會覺得到底有什麼差別,因為常態值(室內多人,沒有空調(後來有了),雖然是
背後透明的衣服,但還是以散熱為考量,明顯沒有會引起他人其他想法的穿法,例如會
顯的好像沒有穿褲子(過長的上衣,被遮蔽的短褲),衣服開口好像可以在某個角度看到什麼)

龍捲風真的很小心操作了(如果你夠理性),只是當時不支持學生活動,好像跟全民做對一樣
再上一些顏色明顯的律師及婦團要修理他們罷了....

如果真的支持婦女權利,最應該給ncc壓力的是為什麼不處理蘋果日報(壹傳媒)
他幾乎每天都在物化女性,而婦團不去處理他,卻拿這些女性同胞當武器,用
來消滅不同顏色的人

周議員對某女性校長的事,這些婦團有任何人發聲嗎(不用去抗議,只要發聲)?????
--如果有發聲,怎麼隱藏這麼好,應該大聲抗議的
如果真心在保護女性,作為怎麼會是這樣....
到底誰在物化女性,到底誰在利用女性的角色去消滅不同顏色的人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替龍捲風覺得不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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