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父母有可能不用賠嗎?


ducklin.yaya wrote:
您想得太多了,也太理...(恕刪)

我只針對遺產的部分去作敘述而已
當然可以事先脫產
但是父母如果是獨資營業的負責人的時候
這部分要脫產就沒那麼簡單了
畢竟事業本身是進行式
而如果在未有接班情形下,變更負責人
這個對未來經營上有多大殺傷力應該有接觸過的都知道

不過父母不可能執業到死的
所以基本上還是等不到....
Alfa20070128 wrote:
很多人都說鄭捷是成年...(恕刪)


你得先搞清楚

1.判賠是判誰賠?
2.自殺的人是不是成年人


EAPON wrote:
就算有立遺囑
基本上來說鄭捷本身還是有專屬於他的特留分
...(恕刪)


我記得如果被繼承者立了遺囑
表示繼承者不得繼承
即表示繼承者喪失繼承權~

那.....連特留分的繼承權都沒有喔~



隨便的藍 wrote:
我記得如果被繼承者立了遺囑
表示繼承者不得繼承
即表示繼承者喪失繼承權~

那.....連特留分的繼承權都沒有喔~

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的規定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但是在第1188條還是有規定喪繼承權的要件也準用遺囑

第1188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以並沒有所謂立遺囑不給,特留分就消失的情況
而第1145條第五項,多半還要經過法院判決才成立的
喪失繼承權的要件裡面,鄭捷本身並沒有一條成立
所以不管怎樣,只要他沒比他父母早死
基本上都分的到遺產
但是他得到繼承權後立即拋棄繼承
基本上還是一塊錢都拿不到....
EAPON wrote:
民法第1187條規定...(恕刪)


只要遺囑聲明繼承者不肖,不予繼承
即喪失繼承權
連特留分繼承都沒有....

至於特留分
白話一點的說法應該是

一場比賽獎金
冠軍可以多少
亞軍可以分多少
季軍可以分多少
都有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是給有資格參賽的人
每個"有權繼承"的人
該分多少 就是多少 法律有規定
遺產的分配是不能低於特留分的規定
不能因為被繼承者比較疼大兒子
所以大兒子就可以分得比較多

同樣的不能因為冠軍比較帥
所以就可以多分一點比賽獎金
而讓其他人的繼承 少於特留分的規定
這就是所謂的特留分



沒有參賽權的人
是沒有資格得到獎金
(即喪失繼承權的人)

所以被繼承者立遺囑,要求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
則特定繼承人 即沒有特留分繼承權

一場比賽
沒有參賽權的人
怎會有權可以參加比賽獎金的分配




隨便的藍 wrote:
只要遺囑聲明繼承者不...(恕刪)

沒有所謂遺囑說不給誰,誰不肖誰就沒份的

目前就我家參與過的官司經驗
法院針對這方面的判定挺嚴格的

只要當事人有去主張,不管遺囑怎麼立該給的特留分多半都拿的到
即便繼承人本身有前科、服刑中,只要有主張多半都有分

就算遺囑裡面有註明不肖、凌虐父母之類的
事後父母雙亡後,如果說倍遺囑宣告沒有繼承權的人
有辦法提出證據主張他沒有,那麼基本上遺囑的這項內容是無效的
而且第1145條第五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必須要是針對被繼承人才有辦法成立的,顯然的鄭捷的犯行並不是針對其父母
所以這條是不成立的
正因為人是偏心的,很多事情也不能只從遺囑內容片面上就斷定事實是否如此

爭產這種官司,不管在哪裡都算是很普遍的官司
所以判例很多,也因為這樣子
現在有辦法留遺產的多半是在生前就規劃好了,已經很少用遺囑在處理的了

而不過民事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
就算遺囑註明不給鄭捷這條是無效的,也要他有針對這點提出訴訟才有成立
不然也是照著走
而他去鬧這官司基本上也沒用了,除非扣除負債後還有剩,不然要了也是給別人
正常有點腦子的應該不會去吵這官司就是了

當然,還有一點,正因為民事是告訴乃論
受害者沒有針對正傑提出求償官司的話...
基本上,他被關一樣不用賠...

而現在我看到的新聞,沒看到有受害人針對這點對鄭捷提出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連這個保險都沒去上,超過民事求償年線後,到時候他被關出來了一樣不用賠
到時候才在那邊喊台灣司法不公....
linyuche wrote:
奇怪,關心人家賠不賠...(恕刪)


奇怪欸 對社會不關心
社會環境不好 會影響家庭及教育
社會如果都是你這樣想法的人
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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