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
所以這則新聞中的案...(恕刪)
新竹市1名林姓女子(40歲),2008年10月間開車行經中華路時,與1名酒駕的黃姓騎士(45歲)同向行駛,超車時右後視鏡擦撞騎士機車左把手,致黃男倒地,黃頭部受重創等傷害幸救回一命,但因頭部受損嚴重,衍變成慢性器質性腦徵候群(即中度精神障礙)及雙眼左半側視野缺損等重傷害,讓他無法自理生活,他自知有過失責任,因此扣除自已過失部份,仍向林女求償720餘萬損害賠償。案經高等法院審理,林女於2013年因犯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定讞。而黃男因犯公共危險罪判處罰金8千元,得易服勞動役。
林女主張,黃男的酒精濃度過高且無照駕駛機車,往左偏駛撞擊左側直行的車子才造成她措手不及,就算她有過失,也是黃男不遵守交通規則。且車禍發生時黃男的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92.9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1.46毫克,接近「迷醉」程度。雖醫院鑑定他的精神障礙是與車禍導致腦部萎縮有關,但黃有使用大麻等毒品前科,且引起腦部病變十分多樣,很難認定黃男的精神障礙與施用海洛因中毒無關。
根據澎湖科大事故鑑定及相關證人證詞,法官認定林女開車時未發現前方同一車道上有黃姓騎士騎乘機車,導致於超越黃男機車時,未依規定鳴按喇叭或變換燈光並與該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即行超越,而與原告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車倒地,導致黃男重傷害。而黃男的精神障礙經高雄凱旋醫院診斷研判與車禍引起的頭部損傷、顱內出血之併發後遺症有相關性。
法官審酌,衡量車禍當時各方面情況,黃男嚴重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無照且酒駕,違反自我照顧義務,應負較重過失責任比例,原告應負擔8成、被告負擔2成 ,因此林女應賠黃237餘萬(扣除強制險60餘萬),最後林女應賠黃172餘萬元。林女表示,這個官司已走了6年,讓她很疲累,她不會上訴了,生活總要過下去的,法官判賠的她會賠。黃男辯護律師許美麗表示,當事人的姐姐不滿判決結果,已表達上訴意思。 (楊勝裕/新竹報導)
此案判決結果,撞人的負2成的肇責,會過重嗎?被撞的負8成的肇責,會過輕嗎?板主是否主張撞人的可以零肇責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