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有多少人實際看過所謂「教育部微調課綱被法院判決違法」的判決書內容?


ISABEY wrote:
公開資訊
程序違法
內容違法

連這個都搞不清楚
念書對你也沒有任何幫助的


h大受過中華民國專業法律訓練...這比少林寺18銅人陣還強悍,不需要唸書了拉!
判決文這麼長,對撤、撒、狗、TAIWAN都會寫錯、拼錯的人,太過苛求了。

懶人包、媒體、政黨怎麼說,做就對了。反正現在的主流活動,反馬政府就是王道。

POOH1205 wrote:
判決文這麼長,對撤...(恕刪)


可是人家蔡主席

書都念到博士了

她也說違法呀

認為課綱沒有違法的

法學素養是有比學院派的蔡主席高嗎

cc2009 wrote: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恕刪)

他們只是在意某些他們不喜歡的文字很可能會印在教科書裡,就這樣而已,哪來講求事實正義什麼的。

印了又如何?腦會被洗了?看來有許多從小讀教科書的人也沒被洗啊,不知道在激動什麼的?只是為了永久執政走的一步棋而已,選票考量。
我砲故我在

cc2009 wrote: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享...(恕刪)


落落長還不如看懶人包, 這些人的想法是這樣!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管理委員會修改規約需要2/3的所有權人出席.......
結果只來1/3的人,然後也修改規約成功。
被告上法院,法院判決 ......管理委員會敗訴因為人數不夠
請問 那修改的規約有沒有效???? 就不就跟樓主PO的意思是一樣的


以我當過社區主委,應該有資格來回答

這就是你................違法了

甚麼?你反對!!

說你違法就違法,保安,拉出去斬了


說點正經的,開會人數不足屬於程序問題

既然人數不足於規定,就沒有修改成功這回事,

但這次課綱的敗訴部分與程序相關的地方在哪裡?

願聞其詳,加油,別秀下限了喔


hn1271n wrote: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你知道這句話不是法官的判決嗎?

這是教育部的抗辯理由,“應得”是表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育部“應該有權力”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你連判決書誰說了哪句話都不知道,所以你自己推導的“程序違法”,也是錯的。
美軍連茂伊島野火都不救,還指望他來臺海千里送人頭嗎?

瓦斯槍 wrote:
以我當過社區主委,...(恕刪)

若依照該判決書的意思,
套用在這個案例,
就是說,
我管不到規約有沒有效,
因為有沒有效是你們說了算,
但可不可以把開會過程讓大家知道?

m920525 wrote:
若依照該判決書的意思,
套用在這個案例,
就是說,
我管不到規約有沒有效,
因為有沒有效是你們說了算,
但可不可以把開會過程讓大家知道?


這樣說不太對,因為【規約】並不是這次攻防的主題,

至於為何不把【規約】拿來當作主題,那就問提出訴願

的一方為何不這樣做

弔詭的是,既然【規約】不是主題,卻有人硬要把不符

合【規約】套進來,這不就是張飛打岳飛?

無法以理爭取,就搞硬闖蠻幹這招,使弄的還是連課綱

內容都沒搞清楚的學生,格調還真低啊
mobile01_267539 wrote:
hn1271n wrote: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程序違法 就沒什麼好談了
就像警方沒有告知疑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疑犯的供詞不得作為起訴犯罪的證據

你知道這句話不是法官的判決嗎?

這是教育部的抗辯理由,“應得”是表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育部“應該有權力”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你連判決書誰說了哪句話都不知道,所以你自己推導的“程序違法”,也是錯的。

hn1271n大概是累了(要救援的主題太多,wonky...),需要來一罐X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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