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2009 wrote:看到許多人轉貼、分...(恕刪) 他們只是在意某些他們不喜歡的文字很可能會印在教科書裡,就這樣而已,哪來講求事實正義什麼的。印了又如何?腦會被洗了?看來有許多從小讀教科書的人也沒被洗啊,不知道在激動什麼的?只是為了永久執政走的一步棋而已,選票考量。
intelligenceken wrote:說一個簡單的,召開管理委員會修改規約需要2/3的所有權人出席.......結果只來1/3的人,然後也修改規約成功。被告上法院,法院判決 ......管理委員會敗訴因為人數不夠請問 那修改的規約有沒有效???? 就不就跟樓主PO的意思是一樣的 以我當過社區主委,應該有資格來回答這就是你................違法了甚麼?你反對!!說你違法就違法,保安,拉出去斬了 說點正經的,開會人數不足屬於程序問題既然人數不足於規定,就沒有修改成功這回事,但這次課綱的敗訴部分與程序相關的地方在哪裡?願聞其詳,加油,別秀下限了喔
hn1271n wrote: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你知道這句話不是法官的判決嗎?這是教育部的抗辯理由,“應得”是表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育部“應該有權力”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你連判決書誰說了哪句話都不知道,所以你自己推導的“程序違法”,也是錯的。
m920525 wrote:若依照該判決書的意思,套用在這個案例,就是說,我管不到規約有沒有效,因為有沒有效是你們說了算,但可不可以把開會過程讓大家知道? 這樣說不太對,因為【規約】並不是這次攻防的主題,至於為何不把【規約】拿來當作主題,那就問提出訴願的一方為何不這樣做 弔詭的是,既然【規約】不是主題,卻有人硬要把不符合【規約】套進來,這不就是張飛打岳飛?無法以理爭取,就搞硬闖蠻幹這招,使弄的還是連課綱內容都沒搞清楚的學生,格調還真低啊
mobile01_267539 wrote:hn1271n wrote: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程序違法 就沒什麼好談了就像警方沒有告知疑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疑犯的供詞不得作為起訴犯罪的證據 你知道這句話不是法官的判決嗎?這是教育部的抗辯理由,“應得”是表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育部“應該有權力”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你連判決書誰說了哪句話都不知道,所以你自己推導的“程序違法”,也是錯的。 hn1271n大概是累了(要救援的主題太多,wonky...),需要來一罐X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