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什麼叫做“可教化”?

iantsai74 wrote:
..那麼,目前ROC法律針對法官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的情況,又是怎樣的法規呢?是否有彈劾罷免條款?...(恕刪)


就這方面而言,大陸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濫用自由心證不依事實亂判,隨時都有可能入獄,他們的司法改革確實是做的比我們好。
不過大陸的法官倒是很羨慕台灣的法官擁有絕對自由心證的權利。
大陸法官現況就是:忙碌,工作沒尊嚴,經濟沒保障。
所以許多大陸法官離職當律師,年薪最少30萬人民幣起跳,台灣過去的律師普遍只有20萬人民幣左右而已。
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個人講教化沒意義
教化方式在亂世行德政,以德服人,治世行仁政,以民為貴
不斷改朝換代直到世界大同為止,這種做法已經兩千多年了

另一種說法是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法)
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因此從秦始皇實行帝制,以法治天下之後
中國正式進入末法時代,比較像西方人講世界末日前敵基督會一統天下
總而言之
沒有殺到達官貴人或者法官本人及其親屬者,皆為可教化

蝦毀!!再次犯案? 那是負責教化的人沒有好好教化,跟我無關
判犯人死刑 = 自己殺人 = 造孽

俗語說: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被殺 被砍的通通是別人的小孩
而且法官自己要積德所以通通判 可教化

那些人再犯~只要對象不是自己身邊的人 都算是可教化 ~
而且可以當上法官 肯定都背很多條文 不少是考試機器 哪懂得人情世故
可教化嘛......這咱們的恐龍們說了就算...我們真的沒轍嗎....唉.摳連A呆灣郎
按邏輯判斷,可不可教化一定是有一個衡量基準
既然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可否教化
那衡量基準自然就是法官
故推論基準就是法官本身
只要沒有比法官更慘忍、沒有比法官更邪惡的人
就是可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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