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52101314 wrote:
如果當時鬆手 屋主...(恕刪)
是也許,但法律是辦已發生或正在發生了的事情。
認為人權兩公約的內容是不能因為有精神疾病而判死刑,而不是有精神疾病就不能判死刑。
一、二審法官認為,檢警只提出醫學文獻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卻未將高被查獲時毒品濃度數據送相關機構鑑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恕刪)
俟後,其明知施用上開毒品不久,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恕刪)
被害人張俊卿之遺體經解剖鑑定,判定其係因潛在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而死亡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然其經法醫研究所解剖結果....亦即壓制動作及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整個大腦缺氧,再繼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研判死亡原因:甲、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乙、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丙、口鼻被摀住與抓衣領勒住頸部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下,人體遭口罩摀住口鼻,原已呼吸困難,若同時遭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均必發生死亡結果
伊看被害人臉色蒼白時,伊有稍微鬆手,警察來之前被害人也都還有在動...(恕刪)
被告: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15:36)
蘇警: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