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闖入民宅 - 屋主防衛有罪?

god52101314 wrote:
如果當時鬆手 屋主...(恕刪)


是也許,但法律是辦已發生或正在發生了的事情。

認為人權兩公約的內容是不能因為有精神疾病而判死刑,而不是有精神疾病就不能判死刑。
基本上有人的心態就是想無限擴張個人權益
因此依據無窮的可能性在自創情節腦補
只要對方有損自身權益之可能
他就能如何如何一直偏激到無限
但他一定沒想到好人可以用壞人自然也可以
也就是好壞人都有房子跟土地
他們也都會各自主張維護個人權益
只不過好人會適度會節制因為有道德之羈絆
而壞人無道德只會看心情有時會故意過度用私刑
所以社會要用法律被動防止這類個人脫序行為

說個笑話台灣是法治國家
但很顯然有人解釋成別人無論如何都要依法
自己就有千萬個正當理由能不用就不用
有些人腦袋簡單也只會分好人跟壞人這兩種
事情也只有好跟壞沒有程度輕重分別
碰到好人變壞人或正常好壞摻半的一般人
以及情況複雜的前防衛後報復及設局發洩等事
若真將防衛"失當"拿掉這要正常社會要如何處理?
這些人可能就說不上來了
反正出張嘴死道友又不是貧道
他的思考習慣的範圍就只有自己也常只有一面
而且是表面

要論個案就談個案情況
但要說通則甚至用假議題
偷渡成外國過當都沒罪台灣正當防衛也要除外
那只能說前提就在唬爛了後面衍生結論更是無稽

god52101314 wrote:
如果當時鬆手 屋主...(恕刪)


法律允許你為了保護懷孕的太太做出自衛

所以屋主若是第一時間一拳打死人

被判有罪我自然會聲援

但現實是

明知道這是會致命的攻擊,也確定知道對方臉色發青,沒有知覺

但還是不鬆手

你以為屋主為什麼知道小偷快被他殺死了?

所以,你的腦補不成立

服部剛丈案被告的刑事罪名是殺人罪
陪審團認為他無殺人意圖 一致表決無罪
但死者家屬提出民事訴訟 則被判需要賠償

Provencal 案被告 原先被控謀殺
但檢方同樣無法證明他有殺人意圖
最後以"使用槍械疏忽致死"定罪

有違於華人"殺人償命"的觀念
美國法院追究的是意圖
合法尺度範圍內 自衛殺人 是有可能免責
而且不是判無罪 而是根本不起訴結案
幸好 我將全家裝滿鐵窗
前後 大門小門都是2道鎖 :)
我家 只有我是男生
太太 小孩都是女生 !

Panchrotal wrote:
這是你想像的可能性,如果光靠想像就合理化,滿街的人都能被殺:
看到遊民,他那麼窮會不會奮力一搏攻擊我?只好先發制人。
看到比自己高的、比自己壯的、長得兇的都能幻想對方奮力一搏......(恕刪)

你這不叫想像,叫被迫害妄想症! 法官的判覺很多也都是靠想像
不然他們是能證明那些被說成可教化的人都不會再犯罪嗎???
god52101314 wrote:
在台灣 新聞常看見小偷進入民宅
屋主卻因為防衛過當 遭到起訴 ...

如果屋主被打死 小偷是不是只會被認定意外致死 ... 所以在台灣 ... 若有小偷闖入 我們應該求饒或是想辦法逃 ... 絕不能反抗 對吧?


4個字

比例原則

LIKE-SEIKO wrote:
怎知道屋主放開手 ...(恕刪)


台灣法律是看証據講話的
不是靠想像力的的一句話:怎知道

不然路上買把刀子走路,怎知道會不會突然砍人,所以要先把他撲殺
是這個意思嗎?
一個屋主藉機殺人,然後動不動就一堆鄉民護航,

樓主論點如果成立,將來黑社會應該都是開車擄人,
當你掙扎反抗時,直接亂刀捅死你,
然後宣稱是你企圖上車,他正當防衛.....

臺灣的教育品質真的看得出來
法官其實也就是個上下班拿薪水的,從已知的事實倒推總是最方便的做法,以前貼過一個例子,何謂不能安全駕駛?沒出事的話有醫學文獻還不夠,還得送機關各種鑑定

一、二審法官認為,檢警只提出醫學文獻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卻未將高被查獲時毒品濃度數據送相關機構鑑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恕刪)


如果有出事呢? 簡單,自己腦補當事後諸葛就行了

俟後,其明知施用上開毒品不久,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恕刪)


有什麼標準嗎? 至少我看不出來

回頭來看竊賊被打死的這個例子,最後出事了嗎,出事了,於是我們應該就可以猜到誰會被用高標準檢討了

判決書裡這麼說:

被害人張俊卿之遺體經解剖鑑定,判定其係因潛在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而死亡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然其經法醫研究所解剖結果....亦即壓制動作及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整個大腦缺氧,再繼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研判死亡原因:甲、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乙、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丙、口鼻被摀住與抓衣領勒住頸部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


你說這不是扯淡嗎,誰知道闖進我家的小偷有什麼疾病?

嗯...似乎有點難搞了,不過,鄉民看的出來,法官當然也看的出來,於是,不管法醫的報告裡說什麼,博學的法官說:我覺得嘛,其實不管有沒有心臟病,都會死的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下,人體遭口罩摀住口鼻,原已呼吸困難,若同時遭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均必發生死亡結果


這個結論需要什麼醫學報告嗎,完全不需要

其實在判決書裡,被告能做的都做了,壓制途中該鬆手也鬆手了,到放手前闖入者也還在呼吸

整個判決書看下來,就是法官認為屋主在一陣兵荒馬亂中做的不夠完美,只有達到99分

只是可惜這份高標準是用來挑屋主的"過失"而不是用來檢視闖入者的責任


伊看被害人臉色蒼白時,伊有稍微鬆手,警察來之前被害人也都還有在動...(恕刪)


被告: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15:36)
蘇警: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恕刪)



這種事就和警察該不該追犯人類似,只要最後出事,坐在電腦、辦公桌前的人總是可以腦補一堆"你當下看不出來嗎"、"你當時的判斷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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