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不是這個意思,這個只是要規範參審員專心聽訟審判,否則有人打混摸魚要如何處理?
你有看清楚原文嗎?
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造冊;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等,得罰三萬元以下罰鍰。
審判長要國民法官陳述意見,國民法官不得拒絕,不是專心在旁邊當西瓜。
我如果回答審判長「沒有意見」或「沒有想法」,這算不算拒絕陳述?
實務上,審判長遇到無法判斷證據力或供詞真偽度時就推給國民法官,你敢不回答就罰你三萬,結果還是審判長說了算。
如果我不回答或審判長不喜歡我的回答,他的自由心證罰我三萬,我提起行政訴訟,是不是又是另一場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