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法官是支持人民參與審判,但司法院肯放給人民審判的權力竟然只侷限在刑事重大犯罪案件,最需要依據人民生活經驗以及常識的民事案件卻沒有,花了兩年只做這麼一點還否認掉陪審制,明年的選舉有很大問題了。
另外國民法官一天可以領三千塊就不用擔心會不會拋下工作了,不想賺的才是極少數,在這種事鑽牛角尖只會凸顯司法院不想改革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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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23:41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司法院提出「國民法官」新詞,並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法」草案,未來還要到立法院闖關,並仰賴國內勞動環境配合,基層法官希望藉人民的參與擺脫罵名,但也有人擔心,還要花時間跟國民法官解說法律概念,案件進行不見得比較快。
對司法院的草案,台灣陪審團協會批評是假「國民法官」之名行參審之實,並質疑三位法官仍可憑法律專業主導審判過程,影響審判結果。
司法院強調,人民參審目的在促進民主審議、透明、對話、可親、國民信賴,陪審制不僅成本貴,即便採陪審制的國家,運用比率也極低,如美國刑事案件不到百分之一陪審,已被形容是「消失中的制度」。
「人民參與審判很好啊!起碼以後不是只有法官背負罵名」,一名法官吐露不平之鳴,現今許多法官兢兢業業辦案、依法判決,但遇到「法盲」無端開罵,讓他們成為人們眼中「助長犯罪」的眼中釘,讓人民加入審判行列,可減少對法官的批評。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遇到重案得篩出國民法官參審,審判長還要向參審的國民解說相關法律概念,律師、檢察官在法庭上要說得更久,案子不見得審得比較快。
高院法官張永宏認為,無論採行哪種制度,目的都是希望獲得人民信賴,看待司法案件應理性思考、討論、客觀分析,讓民眾參與審判,可讓人們了解被告無法定罪可能是因證據不夠充分或法律規範不足。
國民參與審判要能成功,極仰賴國內勞動環境配合,雇主是否能接受員工「拋下工作」去審案,或員工會不會擔心回崗位後還得處理堆積如山的業務,都是考驗。
法界人士指出,以美國為例,許多高薪分子都不願意獲選為陪審員,他們會在挑選過程中,盡量的讓自己被剔除,未來國內會不會也出現這種情況,有待觀察。
陳小春2525 wrote: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決定為廿三歲是配合選罷法,年滿廿三歲者有被選舉權,考量其知識見解與歷練達到一般標準。此外,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
顯然法官是支持人民...(恕刪)
草案初稿公布後,邀請社會各界討論、提供意見,呂太郎表示,希望明年二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依據草案,在地方法院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也訂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或有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參審。
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造冊;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等,得罰三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訂定保密條款,若國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個人隱私,有守密義務,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其他國民法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廿三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四次。
草案規定評議過程為秘密,要判被告有罪,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未達此標準,應諭知被告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
量刑部分,科刑的評議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定,象徵未來重案的量刑,不再只是職業法官的論斷,「人民的意見也被納進來了」,若終局評議當天不能終結,必須翌日繼續評議、集中審理。
此外,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三千元,不分職業別均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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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到罰三萬
在公堂之上亂講大話罰三萬
不講話也要罰三萬
出席費一天最高三千元,在法庭上講錯一句話有可能倒賠$27000 up,這是哪門子做生意的方式?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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