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mlemon wrote:
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必然是處罰犯罪的人
法律的"主要目的"寧可是是保護大部份的一般民眾...(恕刪)
很可惜一般人要的不是這個
卻又不肯承認是自己不懂
所以別人都是恐龍
禁止類推就是說
強姦是性侵
雞姦也是性侵
我強姦當然是犯罪
如果沒在性侵的法律上明確說明雞姦是犯罪
那雞姦他人的我
也許可以判我強制罪判妨礙風化
但就不能(因為類似強姦)判我性侵
性侵害的說法好像就是這樣演進來的
機場跟火車站就是雞姦跟強姦了
lcm3647 wrote:
這是法律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有定"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
有"通姦罪"沒有"通姦未遂罪"
通姦罪不罰未遂,法官也只是照律法辦事
除非立委修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