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全裸與半裸女同事在床被抓 無性交事證判無罪

creamlemon wrote:
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必然是處罰犯罪的人
法律的"主要目的"寧可是是保護大部份的一般民眾...(恕刪)


很可惜一般人要的不是這個
卻又不肯承認是自己不懂
所以別人都是恐龍

禁止類推就是說
強姦是性侵
雞姦也是性侵
我強姦當然是犯罪
如果沒在性侵的法律上明確說明雞姦是犯罪
那雞姦他人的我
也許可以判我強制罪判妨礙風化
但就不能(因為類似強姦)判我性侵
性侵害的說法好像就是這樣演進來的

機場跟火車站就是雞姦跟強姦了
人加中出幹嘛戴套,年輕水多哪需要潤滑劑呢?這位恐龍該滅絕吧!
sendakgg wrote:
news陳姓男子與女...(恕刪)
sendakgg wrote:
告通姦真的很難 抓到 "性器官接合"
告妨礙配偶權 比較容易成功...(恕刪)

所以這個案例, 刑事的通姦罪告不成,可以請求民事的侵害配偶權。

反正陳妻提出的蒐證畫面,已經那麼明顯。
sendakgg wrote:
陳妻提出蒐證畫面,拍到丈夫與女同事外出時十指交扣行走、親嘴、在車上擁抱親吻等舉動。同時,陳妻報警到女同事套房內抓姦,開門看到床上,丈夫壓著女同事,兩人疊在一起,當時丈夫全裸、女同事僅穿內衣、下半身沒穿。...(恕刪)
要在那個當下才算
sendakgg wrote:
news陳姓男子與...(恕刪)
誰沒事會跟異性躺在床上還全裸 半裸.. 當然肯定就是有事啦


如果我跟一個全裸的女人躺在床上 這還不幹 ?


這個法官是性無能吧


不要說全裸躺在床上 我看那個法官看到自己的老婆被人家揉奶就受不了了吧


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然就可以講的有情有理

現在社會上一堆犯罪問題也一樣 殺人的阿 暴力犯罪 詐騙的阿

不良老年 wrote:
這樣還無罪,好想知道...(恕刪)


知道名字之後,你是要替他們的老婆染髮嗎?
JJ-fr wrote:
知道名字之後,你是要替他們的老婆染髮嗎?...(恕刪)

但願以後我全裸與半裸女同事在床被抓,上法院時,我就說,你們同事某某某(法官)都認為這樣不是通姦罪。

不良老年 wrote:
但願以後我全裸與半...(恕刪)


這是法律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有定"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
有"通姦罪"沒有"通姦未遂罪"
通姦罪不罰未遂,法官也只是照律法辦事
除非立委修法......
lcm3647 wrote:
這是法律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有定"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
有"通姦罪"沒有"通姦未遂罪"
通姦罪不罰未遂,法官也只是照律法辦事
除非立委修法.........(恕刪)

在google查 口交 通姦罪

點第三個 法官打破慣例口交判通姦-天秤座法律網

裏面有一段話寫的很好:

但是本件二審法院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通姦罪的「姦淫」應該和強制性交罪的「性交」概念做相同解釋,「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上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或接合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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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種判口交是通姦的法官才是很棒的法官。

其它判口交不是通姦的法官,那只是法匠。
(很不幸的,這種人當了法官,而且看起來,台灣還不少法匠,那就更不幸了)
不良老年 wrote:
個人認為,這種判口交是通姦的法官才是很棒的法官。

其它判口交不是通姦的法官,那只是法匠。...(恕刪)

維基百科維基法匠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而中文詞彙中的「法匠」意指死讀法律的法官或律師,只會以法條上的文字去做解釋,而不會融會貫通,缺乏常識以及理解法律背後的意義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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