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全裸與半裸女同事在床被抓 無性交事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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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與女同事爆婚外情,妻子找徵信人員蒐證,直接殺到女同事套房內抓姦,拍到丈夫全裸、女同事僅穿內衣,下半身沒穿,男上女下在床的畫面,但未拍到性交影像,屋內也未蒐獲可供採集體液等檢體,兩當事人解釋在染髮,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兩人親密交往,但無男女性器交合證據,最後判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已婚,女同事也明知對方有妻子,兩人於2013年5月間凌晨,在女方在台南市承租的套房內發生性行為,涉通姦、相姦罪嫌。

陳妻提出蒐證畫面,拍到丈夫與女同事外出時十指交扣行走、親嘴、在車上擁抱親吻等舉動。同時,陳妻報警到女同事套房內抓姦,開門看到床上,丈夫壓著女同事,兩人疊在一起,當時丈夫全裸、女同事僅穿內衣、下半身沒穿。

陳及女同事口徑一致,稱當時陳洗完澡,等候女同事幫忙染髮,怕染髮會弄髒衣服,陳才會全身赤裸,女同事僅著一件內衣。兩人堅稱,沒發生性關係。

檢方依涉妨害家庭,將兩人提起公訴,然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檢察官就所指兩被告分別涉犯的通姦、相姦犯行,尚未能舉證達令人信實無疑的程度,判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調查,當時屋內未查到任何染髮用品及染劑味道,認為陳及女同事辯解在染髮,不可採信。但陳妻蒐證丈夫及女同事舉止親密出遊及房內裸體在床的影像,無法直接證明兩人確有男女性器接合的事實,陳妻、警方到場後也未查扣到任何潤滑劑、保險套、衛生紙、床單等物,可供採集體液檢體鑑定佐證兩人性交。合議庭法官駁回檢方上訴,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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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通姦真的很難 抓到 "性器官接合"

告妨礙配偶權 比較容易成功
sendakgg wrote:
陳及女同事口徑一致,稱當時陳洗完澡,等候女同事幫忙染髮,怕染髮會弄髒衣服,陳才會全身赤裸,女同事僅著一件內衣。兩人堅稱,沒發生性關係。...(恕刪)


這個理由也太有創意了,難怪我們一直說台灣的優勢在創意、在軟實力!
通姦真是個無聊的罪,
你老公、婆跟人家上床,
不能接受就離婚完事。

有了恨如何能有愛,
這是我對人交往的一種感想,

7rabbit7 wrote:
通姦真是個無聊的罪,
你老公、婆跟人家上床,
不能接受就離婚完事...(恕刪)


理由很簡單,請看食神台詞:
「得罪了方丈還想走,沒這麼容易~~!」

7rabbit7 wrote:
通姦真是個無聊的罪,
你老公、婆跟人家上床,
不能接受就離婚完事。

有了恨如何能有愛,
這是我對人交往的一種感想,

既然不愛了要與人通姦
何不先跟另一半離婚
再光明正大與人上床
有时候,
配偶装聋作哑比扯破事实伤害比较小。
sendakgg wrote:
拍到丈夫全裸、女同事僅穿內衣,下半身沒穿,男上女下在床的畫面,但未拍到性交影像,屋內也未蒐獲可供採集體液等檢體,兩當事人解釋在染髮,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兩人親密交往,但無男女性器交合證據,最後判無罪。...(恕刪)

這樣還無罪,好想知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這幾位法官什麼名字?

gufan wrote:
這個理由也太有創意...(恕刪)


更重要的是,竟然還有相信這套說法的法官!

台灣文創產業就算不外銷,光靠內需,應該也能蓬勃發展了!

sendakgg wrote:
告通姦真的很難 抓到 "性器官接合"
告妨礙配偶權 比較容易成功


樓主你都寫得這麼明了
樓上一堆人還能怪法官
台灣人法盲真的無極限

jeel54321 wrote:
更重要的是,竟然還有相信這套說法的法官!
台灣文創產業就算不外銷,光靠內需,應該也能蓬勃發展了!


台灣人的法律觀念真的有問題...

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一樣,沒有光憑說法跟推論就能判有罪的...
一定都要證據,而且是直接能證明這個人做的。

舉個例子好了,殺人案件,被害人在被殺害的時候有證明嫌犯
是跟被害人在一起的,嫌犯也自白人是他殺的。但只要沒找到
兇器,沒辦法證明被害人是嫌犯殺的,要判有罪就是很難。

以這個案例來說,當然合理的推論是非常有可能發生關係,
但沒有直接證明兩人確有性器接合的證據就判不了罪...

法律是人類行為的「最下限」這個最下限很有可能已經不符合
道德觀點。例如通姦罪需要性器接合,所以沒有性器接合的都
不能用通姦罪來辦,因為基本條件就不符了。不能說都拿道德
觀點去看法律,拿道德標準去衡量一個最下限的東西,當然是
問題多多...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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