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司人員說,
「修法後已將退除給與的基準提高,鼓勵大家留下來,難道部隊有這麼難過,多一天都待不住嗎?」
申訴者則回應,
「這問題可能要問自殺的人,問我不準。有些人待不過去,連那一小時都待不過去」。
資源司人員反詰:
「軍校這麼多年下來,一路走來,再辛苦再累再大挫折,也是一路克服過來」;
但申訴者說,
「你講的話實在太對了,我也相信好好幹國家會照顧我,但我相信了18年,現在告訴我年資不適用。而立法院都網開一面讓國防部自行解釋,國防部卻從嚴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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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你所言,
因為我看到你所為。
國防部裡的軍人到底是被施了甚麼魔法而不挺袍澤?
國防與教育兩部從頭爛起。
這個跟以前不管行業別的年金規定一樣,都是故意在亂搞
原因就是故意要輸送利益,這就是人性
才沒管他以後會是對還是不對?
無聊查了一下法律規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總共修了六次
前五次修改,第四條及第二十三條幾乎都沒什麼改變
就只有這次,今年七月一日實行的修正,第二十三條增加了這一段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
所以只要看看以前所有的原條文,就可知道一切了
第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
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
第 23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
,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
,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
,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
.
只要把第4條及第24條合在一起,就知道真相了,就是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
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
,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用白話來解釋,就是任官之日起才能開始算,且再服役20年...才能領退休金
所以當軍校學生時,並沒有任官,何來的起算?
但現在問題是,以前的國防部或政府,有人會這樣做嗎?就跟玩年金制度一樣
要玩黑的利益才大,因為大家都高興,就這樣一直做下去了,能怎樣?
報紙說,以前監察院及審計部都不滿,所以現在才不得不改?
再來因法律也加上了條文,總算於法有據了,而退休年資得折算軍校年資
所謂的折算,應該就是打折與計算?而所謂的,得,就是裁量權,就是可做可不做都可
當然都只能是20年之後的外加了,而不是內含
那麼以前已經退伍了,要怎麼辦?賺到就賺到了,補些錢就好了,還能怎樣?
其實這跟退休年金制度一樣,軍公教以前不用交錢,但退休金一樣照領,還領的多
但現在不但要交錢,以後還要領更少,又能怎樣?
當然現役軍人可能是例外,因為政客玩募兵制,跟本沒兵,如不加錢哪來的兵?
政治本就很黑,不過人性可能更黑,看現在屏東的議員事件,真是很有感觸,屏東有白道嗎?
同樣道理而言,確實不應該計入,建議馬上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