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outube上看到高雄有個新聞:一個便利店店員偷吃兩個茶葉蛋,被判3個月,罰9万是真的嗎?

RentHA wrote:
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恕刪)
個人以為,真正荒唐的是像這個。
業務侵占,看起來是侵占罪的特別加重規範;
6 個月起跳,看起來就是專為「業務」兩字所做的加重;
法官既然已經認定她是業務侵占而非一般侵占,那怎麼會又去引用 59 條?
這樣豈不是有點「矛盾」?
感覺好像是:法官對業務侵占的 6 個月起跳,這個加重規定,
覺得不合理,是惡法?
由我法官自行來認定刑責輕重即可,不必這種額外規定?
好像是這個意思
看得出來,你連我的話都看不懂。

RentHA wrote:
刑法第336條第2項...(恕刪)

RentHA wrote:
便利商店是有一大堆...(恕刪)


阿扁偷钱怎么不枪毙?
台湾不是有人情味吗,可是大陆吃茶叶蛋那都是可以的,员工都是包三餐的,零食也随便,我没听说卖茶叶蛋的不让员工吃茶叶蛋!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在youtube上...(恕刪)

還有更扯的
這個例子算還好了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如果是真的,我為臺...(恕刪)

我只能說
謝謝你這麼關心台灣
可能是茶叶蛋在大陆不值钱,在台湾很贵重吧?所以老板才会要提告。
大陆是一块钱RMB一个,台湾是多少钱?
鄭國成?是youtube上的那個中國青年誰便聊?
郑国成 wrote:
阿扁偷钱怎么不枪毙?...(恕刪)
我對臺灣法律最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刑法不規定門檻的嗎?
吃兩個茶葉蛋是職務侵佔?那在辦公室用了辦公室兩顆回形針是不是也是職務侵佔?真的太荒唐了
祕雕 wrote:
個人以為,真正荒唐的...(恕刪)
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要說茶葉蛋,
難道拿兩個塑膠袋,也要罰九萬嗎?
竊盜罪有必要明確限縮處罰範圍跟處罰比例,
一點小東西,搞得好像很可惡,還要判三個月,
竊盜罪已變成整人手段,
這才是真正需要關心的法條,
偏偏臺灣的法律人只關心同婚,廢死,臺獨,
臺灣的法律系是臺獨大本營,
法律系教授一堆大臺獨,

其實很多超商店員,你只要跟他們熟,
都能吃到即期便當,麵包,
對啊,我所以發這個帖子就是想說,這種法條才是普通人真正應該關心的東西,但是臺灣無人關心,無人提起!
反倒是和自己屁關係沒有的選舉,臺灣人異常狂熱!
刑法的動用肯定是有門檻的,其他都屬於民事糾紛,刑法不應介入,如果這種法律很荒唐,就應該修法,不休,大家才真正的應該上凱道,,因為這才是真正和弱勢群體相關的法律!
一個老闆想整員工,完全可以安个攝像機,你多用了辦公室一個塑料袋 回形針,都可以告你職務侵佔!這是多荒唐的事情!
prettyguy wrote:
不符合比例原則,不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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