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恕刪) 個人以為,真正荒唐的是像這個。業務侵占,看起來是侵占罪的特別加重規範;6 個月起跳,看起來就是專為「業務」兩字所做的加重;法官既然已經認定她是業務侵占而非一般侵占,那怎麼會又去引用 59 條?這樣豈不是有點「矛盾」?感覺好像是:法官對業務侵占的 6 個月起跳,這個加重規定,覺得不合理,是惡法?由我法官自行來認定刑責輕重即可,不必這種額外規定?好像是這個意思
不符合比例原則,不要說茶葉蛋,難道拿兩個塑膠袋,也要罰九萬嗎?竊盜罪有必要明確限縮處罰範圍跟處罰比例,一點小東西,搞得好像很可惡,還要判三個月,竊盜罪已變成整人手段,這才是真正需要關心的法條,偏偏臺灣的法律人只關心同婚,廢死,臺獨,臺灣的法律系是臺獨大本營,法律系教授一堆大臺獨,其實很多超商店員,你只要跟他們熟,都能吃到即期便當,麵包,
對啊,我所以發這個帖子就是想說,這種法條才是普通人真正應該關心的東西,但是臺灣無人關心,無人提起!反倒是和自己屁關係沒有的選舉,臺灣人異常狂熱!刑法的動用肯定是有門檻的,其他都屬於民事糾紛,刑法不應介入,如果這種法律很荒唐,就應該修法,不休,大家才真正的應該上凱道,,因為這才是真正和弱勢群體相關的法律!一個老闆想整員工,完全可以安个攝像機,你多用了辦公室一個塑料袋 回形針,都可以告你職務侵佔!這是多荒唐的事情!prettyguy wrote:不符合比例原則,不要...(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