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送中條例,是否港人來台殺人逃回香港算無罪?

mindcry wrote:
沒有證據要怎麼判,通常都是無法起訴,除非證據可以跨國,例如信用卡交易
台灣不是放了好幾個移交回來的詐騙犯?
我相信台灣人在其他國家殺人,如果逃回台灣,又無法引渡回去,基本上檢察官叫去問問話就放走了


你這個問題是將應然面跟實然面混淆。
在應然面,台灣人在其他國家殺人,如果逃回台灣,是不會引渡回去該國。
因為我國法院擁有審判籍及管轄權。(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香港的狀況,是香港法院未擁有審判籍,更無法進入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

1953li wrote:
如果真是這樣那派香...(恕刪)

支持蔡陰文就是支持殺人合法化

1953li wrote:
如果真是這樣那派香港...(恕刪)
死人也是要被檢驗政治風向是否正確的

同樣在抗爭場合自己亂爬摔死的,一個被笑了半天,一個被吹成烈士

這次被殺的女生只能說運氣不好,屬於她的正義不幸的在政治不正確那邊,殺手關完盜刷那一點點刑期又可以出來逍遙了

冰凝夜 wrote:
死人也是要被檢驗政...(恕刪)


所以潘曉穎的事就這麼算了?
這叫做香港人民大勝利?

真是世界奇觀

1589 wrote: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會將台灣人送回香港審判,直接在台灣法院審判。...(恕刪)

問題是,香港不承認我們這邊的證據,我們會承認香港的證據嗎?
bull5444 wrote:
問題是,香港不承認我們這邊的證據,我們會承認香港的證據嗎?

你的問題是:台灣人在香港殺了人,逃回台灣時的法律問題。
台灣對本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有審判管轄權,自無引渡問題(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證據部分有證據法則在把關,這屬於實然面運作的問題。

crab69 wrote:
所以潘曉穎的事就這...(恕刪)

crab69 wrote:
所以潘曉穎的事就這麼算了?
這叫做香港人民大勝利?
真是世界奇觀


是不是叫作"香港人民大勝利?"

我不知道。

但是台灣人在那邊自嗨?

我更不清楚。

這個人在台灣犯罪以後,

只要能逃回香港就沒事。

然後台灣人很高興,

覺得這叫反抗中共暴政?

這些人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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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名稱是【逃犯條例】,只有台灣及香港的部份人會稱為『送中條例』

DandelionJack wrote:
是不是叫作'香港人...(恕刪)




而且香港人(白天反送中晚上逛淘寶的香港人),跑來台灣的論壇,宣揚反送中。只要有台灣人意見不合他的意,這香港人就會出言辱罵,要台灣人滾出台灣去

香港人這種順我者生逆我者死的態度,憑什麼要台灣人支持?
更何況香港人自己的理論也很多漏洞,站不住腳

1589 wrote:
證據部分有證據法則在把關,這屬於實然面運作的問題。...(恕刪)

抱歉,對法律專有名詞很陌生,看不懂你的意思...

我的疑問是,逃回台灣了,台灣並沒有殺人犯的犯罪證據,只能靠香港提供,
我們有承認香港提供的證據,而據以來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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