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iaDelta wrote:
簡單來說, 港方不懂...(恕刪)
他不是出獄了嗎?港警不能碰他,只能保護
判決書寫的很清楚,就是洗錢罪,想要港警挑戰法院的判決嗎?
HKSAR v. CHAN TONG KAI
被告承認殺害該司法管轄區以外的人,不能作為在香港提出謀殺/過失殺人罪的依據。
lovejerry999 wrote:
感覺上你似有誤會,1...(恕刪)
1. 在陳同佳表示要投案前, 台灣於2018已聯絡港府多次處理陳案一事, 這是台灣的善意, 但未獲港府回應
2. 移民署:陳同佳註記未撤銷 只能這樣來台, 門在那裡, 就看陳要繼續接受港警保護待在安全屋, 還是依移民署提出申請
3. 是, 我們看到的事實是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