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zys wrote:
大陸“一中”的原則和“中國”(China)概念很清晰
中國 ? 一點都不清晰
完全不是 正式 國家名稱
「中國」一詞古已有之,該詞在文獻上最早起源於西周武王時期,或指一國的都城京師,或指處於一國中土的位置。
因年代久遠,記載互異,含義演變更大。
從中國歷史文獻中,「中國」這一稱謂大抵可以分辨出多種不同的含意,可指京師、帝王都城之地、代表中原文化的諸夏(周代王室所分封的諸國)列國全境的稱呼、如春秋齊、宋地。
以上「中國」詞義,基本上指地理、政治和文化意義。
漢代將天子統治地區皆稱為「中國」, 有別於分封的藩王國
此"中國"並不是指漢朝整個國家/政府/主權, 說的是風土民情的比較, 拿來比較的"中國",這只是漢"中央政府"直轄區域"中原地區"的地理名詞, 把中國做為與西域諸國相對的稱呼,也對比之前的各蕃國的七國 及 無諸國 的用語
如果"中國" 這種說法能夠成立?
日本也相對於四周原住民 蝦夷 、 隼俗 (狩獵民隼人族) ,而自稱過中國
據史料記載,在公元740年,也就是大唐玄宗開元18年,日本人藤原廣嗣在給日本天皇的上書中就寫到:「北狄蝦夷,西戎隼俗,狼性易亂,野心難馴。往古已來,中國有聖則後服,朝堂有變則先叛。」
這個「中國」就是指的奈良時代的以平城京為國都的日本。
日本《集令解》中,:「除朝聘外,在京唐國人等皆入夷狄之例。」意思是說,除了日本天皇聘請的唐朝人,目前在京城平城京的大唐國之人等等都算是蠻夷人之列。
越南王也曾自稱為中國
1470年黎聖宗親征占城,詔曰:「自古夷狄為患中國」;這個中國是指越南
1479年征哀牢(寮國),詔曰:「朕丕繩祖武,光御洪圖,蒞中夏,撫外夷」
俄羅斯 及東歐許多國家 , 稱呼中國 為 Kidani(Кида́ни (китаи)) 契丹
這個曾經在 現在蒙古的整個東南部以及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鄰近地區 建國200餘年的 契丹國 ( 遼代) 。
因為蒙古人稱"契丹"為中國 , 指南邊的宋朝 為「南朝」
金帳汗國 進入歐洲之後 , 斯拉夫語族和突厥語族諸民族均以契丹為中原政權的代名詞。現在仍有十幾個國家將中國稱為「契丹」:斯拉夫語國家(俄羅斯、烏克蘭、保加利亞等)稱中國為「kitai」;突厥語國家(中亞各國)稱中國為「Kaitay」、「Kathay」、「Hatay」、「Katay」;西亞國家(伊朗、阿富汗、伊拉克等)稱中國為「Katay」、「Khatay」。
在俄語、古葡萄牙語、古西班牙語,以及中古英語中,整個中國均被稱為「契丹」。
在俄語中,中國是「Китай」。英語也有用「Cathay」來表示中國,如「Cathay Pacific」(國泰航空,「契丹(中國)太平洋航空」),而葡萄牙語(Catai)和西班牙語(Catay)亦然。
突厥人說及 中國這個地理區域,不論指的是漢人還是契丹,一律使用Kaitay (契丹)一字。
stonezys wrote:
PRC和ROC都是China,兩邊憲法包含的國土也大體相同,即ROC繼承自大清所謂“滿漢蒙回藏”之固有疆域(當然後來又有所變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
中華民國 憲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完全不同,政體完全不同 ,連條文書寫的文字也都完全不同
國家構成的四大要素~~人民、土地、政府、主權
聯合國憲章明確指出:主權國家,指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其定義,1、永久的人口;2、固定的領土;3、有效的政府;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此定義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1.人口不同
2.領土不同
3.政府不同
4.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完全不同
1912年,清政府發布《大清國皇帝退位詔書》,宣布:「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自認繼承了大清國的全部領土、主權,以及自《尼布楚條約》以來,多個邊界條約規定的國界。
然而,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處理,一個國家在國體改變和新政府成立之後,對劃定兩國邊界的條約、協定或有關條款必須繼承。
『馬關條約』中華民國 必須繼承
『馬關條約』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不可能一筆抹去當成所有的事都沒發生? 要改變『馬關條約』?必須白紙黑字另訂新約。
因為牽涉到 國際條約 , 不是片面自稱 "領土"就是領土? 總要把所有權狀拿出來吧
日清講和条約 (下關条約) 馬關條約
日文版
淸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竝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ス
清國將左記土地之主權並在該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永遠割與與日本國
二 臺灣全島及其ノ附屬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經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漢文版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倂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厰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既已永遠割讓? 要如何自稱為"領土"?
馬關條約必須繼承 , 因此中華民國 在台灣 設有領事館
館舍原本承租位於大稻埕的林本源柏記事務所商舖,1934年遷往宮前町90番地張月澄(又名張秀哲)宅(約在今中山北路二段112-114號)。
如果需要進行調整,也只能在承認已經簽訂的舊約之後,通過雙方政府協商加以改變。
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一個新聞公報
完全沒人簽名, 就不過是一篇新聞稿 , 完全沒有國際法地位和約束力。三國領袖都是將這個文件看作提供給媒體的新聞公報,並不是一個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所以,他們既沒有簽字,也沒有徵求法律顧問意見,更沒回報請三國國內的內閣會議和立法機構批准。
為何沒簽字?
因為與會的英國外交部次長賈德幹,與王寵惠就英國對公報的修改意見不同。兩人沒有共識 。
賈德幹提出將「日本由中國攫取之土地,例如滿洲,臺灣與澎湖列島,當然應歸還中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賈德幹說「英國國會或將質詢英政府為何關於其他被佔領地區並未說明歸還何國,獨於滿洲臺灣等則聲明歸還中國,上述各地固屬中國,但殊不必明言耳。」王答「如此修改,不但中國不贊成,世界其他各國亦將發生懷疑」。
1943 年 12 月 3 日,開羅會議新聞公報在重慶,華盛頓,倫敦同時公佈。蔣介石在當天日記中寫道「今後我國若不能奮發自強,則一紙空文有何足恃?」
蔣不幸言中,開羅會議後的 10 年,東亞國際關係與中華民國國情發生巨變,導致 1951 年簽定的《舊金山和約》和 1952 年簽定的《中日和約》又將臺澎的歸屬按當年英國人的意思改回來。
1945 年 7 月的《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Proclamation by the Heads of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he United Kingdom),也是以三國領袖名義簽名後發表的,蔣介石未實際與會,只是同意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代簽。
不同於《開羅宣言》,《中日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措詞,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完全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事實上,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
日本爰依《舊金山和約》規定,於民國41年(西元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與我國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史稱《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目的主要為:第一,正式終止戰爭狀態(戰爭行為已實際結束,日本也簽署《降伏文書》,但在形式上仍須有一和約以表述兩國戰爭狀態之終止);
第二,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國籍等問題)。
《中日和約》第2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此條雖然仿照舊金山和約體例,並未明文規定臺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二戰終了,國軍部隊是在戰時盟軍的同意之下「托管 台灣」 (還是美國登陸艦LST-847載來的);從此以後,國民黨雖宣稱台灣「回歸中國」(即中華民國)。
但是,實際上,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為止。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1952的中日和約尚未簽訂,台灣當時依然為日本國領土。並非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時,台灣當時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直至今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沒有任何條約取代"馬關條約"? 所以沒有台灣主權
更從來沒有治理過台灣 , 所以沒有台灣治權
中華民國依固有疆域?
在《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時,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根本尚未簽訂。中華民國依固有疆域? 根本沒有台灣 。
1945年10月25日,依照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將領 只是代表同盟國接受在臺日軍投降。臺北公會堂受降典禮台上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以及聯合國旗(四國國旗的前面上端,未呈現於畫面)
日本是對 同盟國 受降 , 不是單獨對著中華民國

被委托 去點交一間法拍屋 ? 能說房子是自己的 ?
但是,實際上,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是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為止,方才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簽訂後, 日本只是放棄,並非將福爾摩沙、澎湖移交給任何一國, 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or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中國固有疆域
當時簽署中日和約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備詢時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
《中日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完全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事實上,《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
國史館解密蔣介石給陳誠的電文, 可以知道蔣委員長認為『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
《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蔣委員長已經說了,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台灣陳主席(誠)。昨電諒達。刻閱報并承重要同志來談,對弟在記者席上談話皆多責難,實令中無言以對,且聞弟對何浩若許多主張屬其轉達在京同志,此種作風仍是過去一套,毫未有自反改過之意,殊為弟危也。若經過已往重大教訓而竟對如此之大失敗猶不反省,對於本身之處境亦不顧及,此不僅不能成為政治家,而且令人徒增悲歎與絕望也。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如對記者所言則與中元文告完全背反,使中外人士對弟有莫名其妙之感,務望埋頭苦幹,思過自責,再不受人嫉忌,力避為人指摘,則公私幸甚。中O手起 子侵府机」
(1)以歷史上曾經到達過的疆域;
(2)清算過去被侵佔領土的舊賬,作為目前劃定邊界的根據;
(3)單純從軍事佔領或國防或民族關係考慮來重新劃界。
是不符合國際法一般原則。
再者
美國政府正式行文給聯合國秘書處表示,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僅處理了中國代表權問題,從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就是基於正式的條約《舊金山和約》
而且《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日本"放棄"馬關條約 的時間,是1946之後六年的1952年 。即, 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的時間是在1952年。完全無涉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51舊金山和約,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已經掌控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這2塊日本領土, 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有什麼關係 ?
這一點
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答覆當年立法院的全文內容如下: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先前是中國領土,當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時,只有中國有權接手。實質上,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已經掌控這2塊領土;然而微妙棘手的國際現狀顯示,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也無權單方面,將這些土地主權轉移給我們,即使我們抱持這類(主觀)期望。「中日和約」內容條款表明,包括法人在內的福爾摩沙、澎湖住民是中國漢人,卻不意味著這些土地必須歸給我們(中華民國)。
簡單說, 台灣這棟房屋,前任屋主日本國放棄了, 中華民國並沒有房屋權狀, 只是目前佔用了這間房子。
葉公超的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另外,國史館2017年年初公布, 1949年1月間的蔣介石書信檔案顯示,開羅宣言並沒有賦予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保持佔有(uti possidetis)的定義是,戰後征服領土之割讓雖未成為和平條約的條款之一,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佔據而被併吞。保持佔有是古典國際法承認的領土移轉方式,但晚近已不再承認此方式是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或對其取得主權的法律效力有爭論、疑慮。另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是同盟國全體,不是單指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保持佔有」並不成立。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當時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是仿照《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 的寫法
根據《中日和約》第十四條規定,當條約雙方對條約內容解釋有分歧之時,應以條約英文版為準。根據《中日和約》第十條之英文文本,為了本條約之目的,臺灣與澎湖住民係「視為」(deem)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009)對於deem的解釋,deem代表的是法律上的擬制,亦即將某物「視為」其事實上卻不是的他物,或「視為」具備原本所不具備的屬性。
《中日和約》第十條主要是因臺灣及澎湖島的最終領土歸屬還不清楚,一旦《舊金山和約》生效,臺灣籍的人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例如旅行時的護照問題,因此暫時將臺灣及澎湖島的住民都「視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條文使用「視為」(deem)是因為領土問題還沒有最終決定,《中日和約》第十條與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問題無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人民關係"!同樣無涉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顯然,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依若《聯合國憲章》獨立主權國家的定義,1、永久的人口;2、固定的領土;
中華民國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有不同的永久人口及不同的固定領土, 何來"一中"?
"中華民國"宣稱擁有全中國固有領土
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也 承認"中華民國" 仍然擁有中國(←這個地理名詞)領土?
無論如何"一中", 都無涉台灣澎湖的領土
兩者重疊的部分都在中國(←這個地理名詞), 而不在台灣
《中日和約》只是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及領土要求,同樣未明定台灣的歸屬。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台灣已不再是日本領土,但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皆未取得任何領有台灣澎湖的法律依據。
但是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但是, 1996年 開始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選舉 , 此自由決定台灣人民的政治地位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由於 1996年台灣地區全民直選 , 表示了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 此乃 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李登輝才能在當選第一次以直選產生的總統之後, 數度表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中華民國不再是軍事統治, 軍隊國家化之後, 在事實及法理上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
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之文膽阮銘表示「辛亥革命誕生的中華民國第一共和,在大陸不在台灣;96年後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不在大陸。」
這引發中國共產黨的恐慌 , 3度試射飛彈恫嚇,引發96台海危機 。對於此種侵略行為,當時的 柯林頓總統卻派2艘航空母艦暗中協防臺灣。。
因此 , 美國前國務卿龐培歐稱「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 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台灣是一個對世界有所貢獻的國家」
不過是就依據 國際條約及國際法 及台灣人民主自決 , 說明 台灣 目前的事實而已 。
stonezys wrote:
至於PR和RO的部分,則是所謂China之“合法政府”,這一塊各自表述。所謂各自表述就是誰有能力在多大的範圍内表述誰就去做。比如PRC現在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奧委會、百餘個邦交國中表述成功;而ROC只在十幾個邦交國中表述成功。而幾十年前則形勢反過來。
其實老共的意思就是,要把民族國家這一傳統概念自古繼承的國土國民,和現代的主權國家及政府區分開來。你只要承認你還是China(中國),大家就還能和平共處。
我們的民族自稱“漢”;我們的華人被叫“唐”人;我們的文化被稱作“華夏”文明;我們的國家被稱為“禮儀之邦”“中央之國”!
台灣 本來就傳承 中國(←地理名詞) 的正統文化 , 去除的是"借殼上市"自稱中國? 實為滿蒙蘇維埃侵略文化!
是書寫"正體漢字" ,說古漢語 "河洛話/客語" , 行孔孟儒家思想 的王道 !
不是 侵略文化 , 用刀舞劍威嚇來對內統治, 殘忍兇暴威鎮四方對外行 戰狼外交,明明是蘇維埃馬克思列寧的信徒? 卻『借殼上市』自稱為 中國 ?
台灣人講的"河洛話" 是魏晉 唐朝時官方語言, 是古漢語 , 是 語言的活化石 , 而且溶入了南島語, 西語,荷語,日語 的詞彙 成為台語, 如果以"切韻"一書復原唐朝人的官話, 現在的"台語"非常接近"唐語"
所謂"漢唐古語" , 唐朝人是不會說"滿韃語"Mandrain 滿大人語 , 這種起源只有幾百年的語言
反之, 自稱為是 "漢族" ? 卻不會說 古漢語 ?
台灣的閩南後裔, 說的河洛話, 是中原古語,是唐朝人說的話, 現在住在河南洛水的人,已經不是原來的住民了,不說這種話了。河洛人為何南逃? 是因為西晉之後的 "五胡亂華",衣冠南渡。
客語也是中原古語, 形成時間約為南宋, 可能來源是被割讓的燕雲16州。客語因此融合古漢語及北方漢語。
台灣的客家後裔,是相對於宋朝定戶籍時,不是「主戶」(土户)的“客籍户” ,是由外地遷徙作客他鄉的移民。族譜及宗祠堂號記載可知,也是來自於"中原地區"。 在宋/遼滅亡後南逃?
但是滿韃語Mandarin(北京話)是滿蒙語,根本就不是中原古語。
以粵語 客語 台語 來唸 "唐詩", 完全壓韻, 滿韃語Mandarin(北京話)卻不一定? 因為只是借用"漢字" ,不是和漢字 一起進化的古漢語 。
台灣的讀書人一直都是使用唐宋以來一脈相承的文字,只是讀音為唐朝及宋朝時的中原古語(河洛語及客語)。
臺灣漢文,即臺灣文言文,是臺灣從鄭氏王朝至二戰後初期所通用的一種書面語文書,而用於閱讀漢文的語言則主要為河洛語及客家語,讀音為文讀音。
臺灣漢文教育方面,多以《千字文》、《三字經》、《百家姓》和《千金譜》等作為啟蒙學教材,待基礎穩固後再進一步學習《論語》、《孝經》和《詩經》等四書五經。而作品類別則涵括詩歌、散文、賦、小說、詞和詩話等。台灣人的父祖輩都是唸此種私塾所教授之漢文。歷經日治時期也沒有更改過!
中日混血,生於日本肥前國平戶島(今日本長崎縣平戶市)川內浦千里濱「兒誕石」的鄭森(國姓爺鄭成功),,他就是帶領退至台灣的南明人, 對抗滿清的反抗份子。他寫出來的是繁體漢字。

如今借殼上市的"中國"使用何種文字 ?
台灣人所讀的是孔孟之道 , 是仁道行王道 , 是以德服人 !
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子曰 :「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
但是,假借"中國"? 實質上是滿蒙蘇維埃的侵略文化! 以武力恐嚇 ?這絕對不是中國儒家"王道文化"!
文革「批林批孔運動」 用國家暴力系統地剷除了儒家學說。在「破四舊」的運動中,再次砸爛孔家店。文革中,狂熱的紅衛兵衝到孔子故里曲阜去砸孔廟、毀孔林。孔子的墳墓被剷平,挖掘,“大成至聖先師文宣王”的大碑被砸得粉碎,廟碑被砸碎,孔廟中的泥胎塑像被搗毀。毀孔子十幾代的墳丘,第七十六代孫令貽的墳墓被掘開。
三砸孔家店後,馬克斯列寧的信徒是孔子儒學的敵人,居然宣稱要在全球建立「孔子學院」政治統戰。 至聖先師知道自己被利用 ,恐怕要大罵糞土之牆不可污也!
也會罵 明知為"偽標"中國 , 卻附和 統戰說法
子曰:「見義不為,無勇也。」
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諂也。」
「非其鬼而祭之,諂也。」
居然要承認現在這個"借殼上市"自稱China(中國)?? 武力恐嚇有效 ? 拿刀押人承認 ?
應該是自稱China(中國)放棄外來非正統的滿蒙蘇維埃侵略文化! 放棄武力 !
回歸到 真正的中國行孔孟儒家思想 的王道文化 !
stonezys wrote:
我早就説過其實所謂臺獨,根本不是什麽“再次獨立”
而是ROC放棄自大清帝國繼承之國土而已,
只保留台澎(金馬都可以不要,更不用説什麽南海東海、釣魚島)
想必沒有人對此有異議?
那麽問題來了
何時修憲,或是政府公開表示放棄國土呢?
至於老共反臺獨,其實意思就是,大陸國土肯定不能給你,但你不能說不要ROC一旦說不要了,你就是臺獨,就要開淦。
台獨在現階段 本來就不存在
中華民國第一共和 , 中華民國 必須繼承 大清帝國 簽下的 『馬關條約』, 所以在台北設了領事館
改變『馬關條約』的新約《中日和約》只是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及領土要求。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台灣已不再是日本国領土,但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皆未取得任何領有台灣澎湖的法律依據。未取得任何領有台灣澎湖的法律依據。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1996年 開始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由 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選舉 , 此自由決定台灣人民的政治地位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由於 1996年台灣地區全民直選 , 表示了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 此乃 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李登輝才能在當選第一次以直選產生的總統之後, 數度表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之文膽阮銘表示「辛亥革命誕生的中華民國第一共和,在大陸不在台灣;96年後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不在大陸。」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 不再是軍事統治, 軍隊國家化之後, 在事實及法理上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憲法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憲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對不起 , 主權領土無從放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