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jack wrote:
監察院認定原商場容積...(恕刪)
「0.2容積獎勵於110.9.9都發局召開都委會同意(柯知,核公開展覽)」
公開展覽的核定書中,就註明了「參照都更獎勵」....
所以,你的意思是柯文哲在110.9.9的當下就知道京華城非都更資格卻享有等同都更獎勵的容積率?
是吧?
BIGHANCE wrote:
如果要以圖利罪收押 ...(恕刪)
tjptw wrote:
1. 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要求回饋30%土地。商業區容積300%,監委居然附和讓那30%的容積灌回去基準容積,變成560%。這不合理。因為讓你從工業區變成商業區的要件就是因為你捐了那30%地。現在又讓你從300%變成560%,那麼所謂的捐贈意義何在?工業區變商業區已經是拿到重大利益了。怎麼還能多要容積?我覺得當初那監委也該查一查。
我舉個例子。很多重劃要求捐贈50%土地做公共設施道路等,可以把這50%捐贈面積算出容積灌回你的分配土地嗎?不行,沒這種事。但是當初京華城變更卻猶如是。
2. 第二個甜頭就是這次的容積獎勵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