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先進國家都沒有圖利罪~ 台灣公務員這麼沒效率不通情理的一大原因

歐美的先進國家的月亮是比較香是不是?他們也沒有通姦罪、死刑啊!

新加坡有鞭刑,所以他們是落後國家嗎?
路過提一下,謠傳美國要求強制將台灣所有政治人物帳戶都列為警示帳戶,原因是美方認為,台灣政治人物就是貪,這也造就金流不會直接進帳戶,而是藏起來或是洗幾次,再分批進入私人帳戶,1000萬我給你拆成幾筆,數字對不起來,你也很難定罪。
所以檢調只要是看到不明來源的金流,不分大小,一律都當成線索來查,這也是PEGGY區區170萬也會被懷疑的原因。
無敵娘娘槍 wrote:
我個人百分之百支持圖利罪續存..

例如漂亮國不用圖利罪,因為漂亮國可以追金流到天涯海角阿

歐美其實是有圖利罪,只是沒有獨立分出來,圖利行為的罪名藏在其他罪名內
香港回歸後仍保留英國原有法律制度
其實一項罪名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這是普通法的一項罪行
紅字部分就是沒收賄也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他們更嚴格,官員接受商人招待就罪成被判刑
最大咖的是前特首曾蔭權,接受商人招待搭私人飛機和私人遊艇出遊
在香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刑事罪,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
歐美對公務員的法規定得很嚴格
那有像我們,官員去吃魚翅宴或是去商人的私心招待所,只有"社會觀感不佳"
台南市那位前官員,接受免費性招待沒代誌,在香港早就抓去關
所以不是在法務部掛個牌叫廉政署就有用
學學人家法規定得嚴格,公務員才會懂得收歛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香港特區在1997主權移交後仍可保留港英時代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就是在普通法上的一項罪行。

根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一項判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所指的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鑒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關法律還明確指出,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損失,仍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2003年12月,曾經在香港警隊服務26年且屢破奇案的高級警司冼錦華,因接受3次免費性服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
2013年6月,另一位前香港警司黃冠豪因為貪圖食肆數千元港幣的折扣及饋贈洋酒,也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入獄1年
香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lawtaipei
歐美先進國家的確沒有圖利罪
過期無效
lawtaipei一定要看到圖利罪才算 犯行一樣有罪通通不算 OK 你贏了
你可能是假台灣人


台灣人甚麼樣你不知道?


沒效率就是台灣人是出了名的不守規矩

連交通規則都要看到員警或者明示有科技執法的才會想到要遵守

那你說公務員憑甚麼會想要勤勤肯肯的服務人民?

就憑那點薪水?

不等著你塞紅包給通融嗎?

沒好處的就放桌上壓著就是了

反正凜北又不急



說白了就是孫先生想得很好

知道華人就是沒東廠就是只會更爛而不能更好

但監察體系根本落實不了

這就是理論與實際的差距

要落實等哪天回復帝制再說吧
最強藍光 wrote:
明明就有貪污罪可辦了...(恕刪)


這件事情要在當初柯文哲移送李述德、馬英九的時候就提出了才合理
有瀆職罪,卻疊床架屋搞一個圖利,這個罪亂七八糟的構成要件,上下其手空間很大,所以實務操作上,定罪率很低,因為太GY了,完全堵死勇於任事的公務員,真正圖利的高層辦不到,政治異議份子及基層公務員被用這條折磨到死。
有貪污就成立收賄罪,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本意,沒貪污,就回歸刑法瀆職罪章,跟歐美先進國家法制相同即可。

我言盡於此,塔綠斑不倒,禍患不止。
eshu0329
所以感覺圖利罪就是脫褲子放屁。或是說,可以讓政治辦案有法源依據。
圖利是要對市民圖利,而不是針對個人或企業
如果你能證明這個圖利對市民有益,就算被檢察官起訴,法官也會判無罪或微刑
重點是一直說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然後又亂用法條才是重點(不符都更法條)
法律可能再怎樣訂都會被鑽到漏洞,重要的是心正才不會出問題
JasonQ
eshu0329柯文哲可以據理力爭,不是用「我不知道」來切割呀
eshu0329
柯文哲據理力爭,法院也可以加重判他不知悔改,政治辦案就是不看證據,執政者想辦就辦、想放就放。看看威權時代的國民黨,辦死多少民主先驅,現在的民進黨有樣學樣。
歐美先進國家真的先進嗎?
社會問題更多似乎也不是都這麼好
不只歐美 全世界幾乎都沒有圖利罪 因為圖利罪的認定非常模糊

你公家機關發包的標案廠商有獲利就算圖利還是獲利幾趴以上才叫圖利?
nwcs
台灣有採購法規範,建議先去了解一下。
傲笑憐
採購法有"最有利標",那啥叫有利?不就是選擇性辦案了[啊嘶]
便民可以啊,可是便民超過法定範圍就違法了。
法定範圍規定的是大多數人的權益,你便民服務不能讓大多數人的權益受損,不然就有私相授受的問題跑出來,圖利特定人,有罪該抓起來關

圖利罪認定就是 ‘有違法行為’,
這樣會模糊嗎?
jcatalysis
便民和圖利的區別? 圖利有法條定義行為,但便民沒法條定義行為,如果便民之行為超過法定範圍就違法,等於證明圖利罪違返罪行法定原則
JOJOJOKOKOKO
就好像闖紅燈違法,但是為了圖利某些公司的話,就讓他們可以闖紅燈不受罰一樣。便民到允許去做原本是違法的事,就是圖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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