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娘娘槍 wrote:
我個人百分之百支持圖利罪續存..
例如漂亮國不用圖利罪,因為漂亮國可以追金流到天涯海角阿
歐美其實是有圖利罪,只是沒有獨立分出來,圖利行為的罪名藏在其他罪名內
香港回歸後仍保留英國原有法律制度
其實一項罪名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這是普通法的一項罪行
紅字部分就是沒收賄也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他們更嚴格,官員接受商人招待就罪成被判刑
最大咖的是前特首曾蔭權,接受商人招待搭私人飛機和私人遊艇出遊
在香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刑事罪,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
歐美對公務員的法規定得很嚴格
那有像我們,官員去吃魚翅宴或是去商人的私心招待所,只有"社會觀感不佳"
台南市那位前官員,接受免費性招待沒代誌,在香港早就抓去關
所以不是在法務部掛個牌叫廉政署就有用
學學人家法規定得嚴格,公務員才會懂得收歛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香港特區在1997主權移交後仍可保留港英時代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就是在普通法上的一項罪行。
根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一項判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所指的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鑒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關法律還明確指出,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損失,仍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2003年12月,曾經在香港警隊服務26年且屢破奇案的高級警司冼錦華,因接受3次免費性服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
2013年6月,另一位前香港警司黃冠豪因為貪圖食肆數千元港幣的折扣及饋贈洋酒,也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入獄1年
香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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