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有貪污罪可辦了~
另外增加個圖利罪,如果你是公務員,你會以便民考量還是避免圖利而被告考量?
標公家機關的廠商都會私底下罵公務員不通情理死板板的~
他們卻不知道公務員是動輒得咎怕被告啊~
公務員幹久了,聽多了無辜被告的前輩案例,自然就奉行"不做不錯~多做多錯"的鐵律~
京華案,為何市府一開始只核准320%不顧建商陳情? 就是奉行不做不錯~多做多錯鐵律啊!
直到有監察院背書,市府才敢改為540%
柯P會有今天,就是沒奉行公務員的鐵律啊~~
以為有都委會委員背書就沒圖利問題~
這件圖利案如果成立~
會更對全國公務員造成寒蟬效應~
公家機關對民間的審核標準只會加倍嚴格都不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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