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亞亞」涉武統言論❤️檢察官:言論自由界限「就是國家存續」

隨便講講 wrote:
大法官說人民可以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
我們可以不同意別人的意見,但我們要尊重他們的表意自由..(恕刪)


可以主張共產主義,不能主張分裂國土,分裂國家等於叛國自立為王,這比講武力統一國家還嚴重許多,全世界的國家都是寸土不讓,國土沒有一寸是多餘的。
ebola01 wrote:
中配「亞亞」...(恕刪)


老共公布4個了

你搞不好就是下一個

好可怕
allen_yeh
老共不會在意一些垃圾
amandadavid
好心人把他開過的樓,列個表寄去中共那,看會不會發生什麼事,一定很有趣
ebola01 wrote:
中配「亞亞」...(恕刪)

這檢察官果然是對岸教的!
只看到了某個檢察官

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的個人看法
2008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有關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規定,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可以主張分裂國土的
大法官釋憲再看清楚一點??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刑法100條當年修法也限縮為實行/預備實行才有罪責。
隨便講講嘴嗨是沒有罪的(主張五桶與叫囂對岸快打過來,成真效果是一樣是戰爭,實際效果也都是嘴嗨)


人民團體法第53條 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廢止其許可。 (1000527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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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本條之規定,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規定人民之結社與言論自由,除「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不符。故刪除本條文。
祕雕
⭐⭐
ebola01 wrote:
中配「亞亞」...(恕刪)


這樣不是打臉民進黨的一干人等嗎?

當年的台獨黨綱都沒有換來中華民國的圍剿和驅離
隨便講講
當年廢止思想犯,解鎖黑名單。現在新版黑名單又來了
JasonQ
隨便講講所以民進黨的政客反對的不是黨國威權,而是自己不是黨國威權的掌權者,對吧?
ebola01 wrote:
檢察官:言論自由界限「就是國家存續」


主張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的言論怎麼不抓?
主張台灣是美國的第51洲的言論怎麼不抓?
主張中華民國在1949滅亡的言論怎麼不抓?
檢察官:言論自由界限「就是國家存續」
這就雙標了, 喊著要建立台灣國, 怎麼沒事?
ebola01 wrote:
「如果你想要中華民國保障你的言論自由,首先你就必須捍衛她的永續存在」,所以言論自由有界線,界線就是國家存續。

這是不是言論自由?他們有捍衛她的永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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