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這件事怪的很,
惡搞?
用詞對嗎?
這位清潔隊員任職36年,
回收物處理的流程不知道嗎?
噗疵
所以36元的案子
有必要動到司法資源
所以行政處罰是什麼?
開除了嗎?
台灣司法雙標的很
民進黨海角七億
美國人認證
還不是在外面爽的很
tgdlyg wrote:
她有沒有搞清楚事情的本質,
清潔隊員違法與做善事根本是兩回事,
如果連這種事情都搞不清楚的話,
拜託閉嘴好嘛!
首先印象中當時的新聞有報導誰檢舉的?
同事!
問題同事為何檢舉他?
私人恩怨?
來看起訴書就知道了,
這位清潔隊員是將電鍋先帶回家的,
回家確認能用才送給老婦人的,
看的懂嗎?
同事檢舉他的行為是指私自將回收的電鍋帶回家,
致於送給老婦人是因為出事後才知道的.
我猜應該是這位清潔隊員平常就常常把回收物品中品相好的就私自帶回家,
才導致同事看不過去檢舉的,
不太可能就只拿一次電鍋就檢舉.
再來很多地方清潔隊都會有將回收物中可用的物品收集與修理後,
給民眾認領的處理中心,
就是說如果真的要做愛心,
其實可以透過這種中心處理,
而不是私自帶回家.
清潔隊收集的回收物就是屬於公家的財產,
如果依照翁曉玲的修法,
以後一堆清潔隊員不就可以將回收物中比較值錢的像銅鋁鐵金屬開小貨車直接載回家變賣,
只要不超過5萬元,
所以說這位翁曉玲立委老是亂修國家的法令根本是災難.
另外處罰很輕了好嘛!
緩刑兩年,
只要兩年內不再犯根本不用關,
一堆看不懂法律的以為是要關兩年嗎?
褫奪公權1年,
問題是緩刑兩年不影響,
不會被停職,
本案原本是5年以上的重罪,
判這樣已經有量刑了.
法官超有同理心的好嘛!




finepupil wrote:
院檢都放水放到爆,一堆鄉民濫情理盲瞎起鬨
按新聞,他說電鍋送人,但沒當事人,也沒人看到,都他說而已
還說買新電鍋送人,才拿回舊電鍋,但沒發票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02/3076828.htm
10月14日第二次開庭時,審判長詢問黃員是否找得到那名老婦出庭作證。黃員低聲回答:「我也很想找,但真的很久沒看到她,也不知道她住哪。」
法官接著問他是否留有購買新電鍋的發票,他則坦言沒有。談到案情如何曝光,他無奈表示:「應該是被檢舉吧,有人說我把回收物拿回家,傳到分隊長那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