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bigman wrote:憲法確實這樣規範了立法院完成預算的時間。但,因為各種原因,預算沒有在年底前完成,也不罕見。賴清德說錯的地方,應該是"憲法明文"這四個字。因為憲法本身並沒有明白的講必須在年底前審完,而是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去說明預算審查的程序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完成。 你為什麼要用自己的話打臉自己而且還連打兩次一、「憲法確實這樣規範了立法院完成預算的時間。」「因為憲法本身並沒有明白的講必須在年底前審完」二、「因為各種原因,預算沒有在年底前完成,也不罕見」。「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去說明預算審查的程序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完成。」你為什麼不乾脆說:台灣國憲法確實這樣規範了立法院完成預算的時間只是台灣國還沒成立大家比較聽得懂
癩皮清德粽皇帝說的就是規定....還牽拖憲法....就問是哪一條憲法...(直接啪啪啪打臉)-----------------------------------------------------------------------台灣憲法「並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要求立法院必須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總預算審議」。因此,賴清德總統所稱的「憲法明文規定」,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是找不到對應條文的。以下逐條、精確說明。一、憲法本文中,與「預算」直接相關的條文(一)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重點:僅規範 立法院的審議權限限制完全沒有規定審議期限更沒有提到「12 月 31 日」➡ 與賴清德說法無關(二)憲法第 51 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後十日內,呈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重點:規範的是 覆議程序與「何時一定要審完預算」完全無關➡ 同樣不構成期限依據二、憲法第 68 條(你圖中也提到的)「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關鍵解讀:只是規定 會期時間「十二月底」指的是 會期結束時間不是預算審查完成期限且條文明白寫了「必要時得延長」➡ 法律效果是「可延會」,不是「必須審完」三、真正有「期限」規定的,其實是《預算法》,而非憲法《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但必須注意兩個關鍵事實:1️⃣ 這是「法律」,不是「憲法」憲法位階 > 法律位階不能說成「憲法明文規定」2️⃣ 條文背景已不合現制該條文設計時:會計年度原為 7 月 1 日起舊制下才會推導出「5 月底前要審完」現行會計年度改為 1 月 1 日起但《預算法》第 51 條 未同步修正➡ 實務上長期靠:追加預算暫行預算政治協商來運作,並非憲法強制期限四、法律與憲法位階的關鍵問題(為何爭議這麼大)賴清德的說法問題不在「希望預算儘快審完」,而在於 用錯法律位階:把「法律上的制度期待」說成「憲法明文義務」這在法律上是非常嚴重的錯置。也正因如此,才會出現你圖中所提到的反駁:「總統,您說的憲法是哪一條?」➡ 因為 真的沒有。五、精準結論(給你可直接引用的一句話)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並無任何條文明文規定,立法院必須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相關期限僅見於《預算法》,且其制度背景與現行會計年度已有落差,不能等同為憲法義務。
森sevenseven wrote:tdbigman wrote:憲法確實這樣規範了立法院完成預算的時間。但,因為各種原因,預算沒有在年底前完成,也不罕見。賴清德說錯的地方,應該是"憲法明文"這四個字。因為憲法本身並沒有明白的講必須在年底前審完,而是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去說明預算審查的程序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完成。——————————你為什麼要用自己的話打臉自己而且還連打兩次 真的笑死提油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