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du13 wrote:
台北市政府曾經辦了一場拔河比賽
這就是台北市政府要負責的原因,因為是他辦的.
而粉趴的主辦人可不是八仙,主辦人是呂先生.
cooldu13 wrote:
在你場子出了事情,你不用負責任嗎?那為什麼還要收門票?收了門票不用負責任的喔!
幾十年前,台北市政府曾經辦了一場拔河比賽,這活動還是免費的,結果一群人拔斷了手,
事前參加的人與台北市政府沒有人知道怎麼辦一場拔河,會有人斷手的,這是意外不是嗎,
台北市政府要不要負責,你說說看丫,不要一樣的事情有兩種論調,
事實上,當時台北市政府事前沒有收任何活動費,但因為是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當初是負了全責。
迴旋曲 wrote:
這就是台北市政府要負責的原因,因為是他辦的.
而粉趴的主辦人可不是八仙,主辦人是呂先生.
ISABEY wrote:
呂忠吉主辦八仙協辦...(恕刪)
Mmm~ wrote:
這需要研究一下八仙...(恕刪)
ISABEY wrote:
即便八仙樂園業者與彩色趴主辦者簽有租約,且約定活動現場安全由後者全權負責,
這也僅構成他們雙方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不能以之為對契約以外第三人所發生的法律關係作為免責之依據。
再者,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觀光遊樂業者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與醫療急救設施,
只要入園的遊客都是屬於本條規範中的遊客,並不區分是參加彩色趴還是玩遊樂設施的遊客,
八仙樂園都有維護遊客安全之義務,更何況這次彩色趴還是八仙樂園違反規定將泳池水抽乾
出租給彩色趴活動主辦者舉辦活動,他就更應該負起整場活動中遊客安全維護工作的義務,
豈能依據他與彩色趴主辦者間的兩方契約就得以免除依法應對遊客安全維護的義務?
這是荒謬且於法無據的說詞!
Mmm~ wrote:
就法論法,您說的沒...(恕刪)
ISABEY wrote:
基於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
但經原核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迴旋曲 wrote:
既是如此,那業者又何來"業務過失"責任?政府又何來"管制不當"之責任!?
Mmm~ wrote:吸塵找死的尋歡屁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