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mich3591 wrote:
其實如果綠燈的時候...(恕刪)


沒人在
我是不相信駕駛會撞上去啦

老師在,學生會比較乖 <--我想作用是這個
中和小黃 wrote:
沒人在我是不相信駕駛...(恕刪)

也是啦,就怕有些晃神的駕駛,畢竟成人還是高一些,比較容易看得到,還是會有一定的作用的啦,不然就不用那麼多志工了。

mich3591 wrote:

仲裁成立於否,影響的不只影響老師,導護裁撤,很多學生可能會改變上放學的方式,需要跟著改變的是很多的家庭。
這樣的事務不能接受公評?公評不一定是「公正」的評論,而是「公眾」的評論。
公眾的評論本來就有理性及非理性,合理及不合理,接受公評,才能找出最理性及合理的結果。
影響層面這麼廣的事務,小弟不認為只是「小小」的仲裁而已。...(恕刪)


仲裁結果又還沒出來,緊張什麼?

對於"公評",你的解釋很有趣,但要修正。去查了教育國語辭典

解釋:
公平的論斷。《紅樓夢.第三八回》:「今日公評:『詠菊』第一,『問菊』第二。」眾人公開的評議。

======

凹老師就是凹老師,
該還給人家公道的,很難嗎?

家長有義務照顧小朋友
,幼稚園你都送到學校門口,
國中小卻不行?

就算不行,
老師拼身家導護,
要心存感謝。
不要以為人家都是應該的。

mich3591 wrote:
仲裁成立於否,影響...(恕刪)
一樣的笑容 wrote:
導護工作真的不涉及管制或指揮交通嗎?
我住家的旁邊就有一所國小
就我所見
大部分的導護老師不是只像個人行立牌站在路口而已
而是要依交通號誌吹哨舉旗走到路中間
擋住要綠燈右轉的車子
讓孩子安全的過馬路
這樣不涉及管制或指揮交通嗎???...(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學校可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大馬1251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學校可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所以目前很多導護老師執行工作時
到底有沒有用到交通指揮權??
法律規定人人要遵守
但是出事千拖別人是一定要的

要求別人是千條萬條 ,
當父母的要自己顧好自己的小朋友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一樣的笑容 wrote:
所以目前很多導護老師執行工作時
到底有沒有用到交通指揮權??...(恕刪)


依你前述狀況,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本應讓行人先行通過,
所以導護老師並沒有違法指揮交通。
s9 wrote:
仲裁結果又還沒出來,...(恕刪)


我沒解讀錯的話,「公平的論斷」和「眾人公開的評議」這兩個解釋應該都可以用吧!

仲裁結果還沒出來有不同的想法不能說是緊張啦,不然大家發表這麼多是……

其實我是贊成家長不能把所有的責任往學校丟,只是如果要每個小學生都像幼兒園時由家長到校門口接送,小學的校門口道路有辦法處理短時間增加的交通流量嗎?畢竟小學生人數應該比幼兒園多很多而且上放學的時間比較集中,所以小學上放學的狀況應該會比較複雜一點。

老師有沒有義務處理這些狀況大家各有看法,尊重各自想法,趕快有個定論,也好讓家長、老師、志工們提早因應囉。

大馬1251 wrote:
依你前述狀況,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本應讓行人先行通過,
所以導護老師沒有違法。



怎麼都是答非所問呢???
這個問題有那麼難嗎???

目前很多導護老師執行工作時
到底有沒有用到交通指揮權??

一樣的笑容 wrote:
怎麼都是答非所問呢???
這個問題有那麼難嗎???

目前很多導護老師執行工作時
到底有沒有用到交通指揮權??...(恕刪)


我不是已經講過了?


依你前述狀況,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本應讓行人先行通過,
所以導護老師並沒有違法動用交通指揮權。
所以導護老師並沒有違法動用交通指揮權。
所以導護老師並沒有違法動用交通指揮權。
所以導護老師並沒有違法動用交通指揮權。


我以為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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